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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

作 者: 任玉
导 师: 江帆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需要国家干预 二元体制 抗衡力量 国家干预的形式软化 能动司法
分类号: D912.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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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之法,准确厘定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对经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干预之“度”成为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关键。欲准确拿捏干预之“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何时何地、缘何发起国家干预,这自然意味着在逻辑上有一当然的价值判断主体。就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而言,从法理论移植到法制度创新,经济法主体研究已逐步形成了具有独立品性的主体理论和体系建构。国内对于经济法主体理论已有较为完备的论述(其中包括博士毕业论文1篇,硕士毕业论文5篇及期刊论文约90篇),但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相关的研究尚付阙如。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作为经济法的主流理论一直以其精妙的言辞构造以及极富张力的意义涵纳著称于世。该学说视角下的经济法概念揭示了发起国家干预需要进行价值判断这一逻辑理路,循此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则是应有之义。除去结语,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的语言学解析。本部分通过一个语词识读的过程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的深刻内涵,并经由提取动词中心这样的主干抽离形式勾勒出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的语法结构,为下文揭示发起国家干预需要价值判断主体提供逻辑背景支撑。第二部分是揭示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中的隐蔽的核心,即发起国家干预需要价值判断主体。承袭第一部分梳理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的语法结构,能够明确地体察到价值判断主体的存在。本部分首先进行发起国家干预的动机考量。经济法调整的起点及发起国家干预之原始动力,乃在于经济法语法结构中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处于一种不满足的状态——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打破了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态从而使该主体的利益受损,该主体不满于此,产生利益诉求从而有所作为使得均衡态得以复归自我利益得以保全。继而以亚里士多德“四因说”作为分析进路揭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作为“四因”连接点的关键地位。在勾勒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的轮廓后,我们进一步解蔽该价值判断主体的内涵填充。用看似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进行归纳,直接依其共性予以通论,经济法的前在价值判断主体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利益已然和或将受到损害的主体。第三部分是用抗衡力量理论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进行重塑。通过加尔布雷斯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即“二元体制论”的观念奠基,纠正二元的非正常的经济权力分配使之复归对等是解决所有经济格局失调的途径,而其具体策略就是培养对二元体制之一的计划体制的抗衡力量,而抗衡力量正是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的应有之义。二元体制包括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两大板块,此二板块中经济主体具体表现为垄断性公司决策组织、垄断性公司普通雇员、中小企业所有者、中小企业普通雇员、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市场体制”板块内部的对立关系主体,正是“抗衡力量”。并联系学界对经济法利益的既有理论成果,论述为何应当将抗衡力量作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第四部分是对国家干预表现形式的软化趋势的探讨。经济法在曲折中发展,不断更新和调试属于自己的最好的定位和发展模式。经济法不是适合通过利用制度刚性进行审判等典型形式化法律行为加以运作的法律。经济法意义下的国家干预表现形式有日趋软化的趋势,这种软化是形式上的软化,而不是功能上的软化。与之相适应,能动司法也成为了经济法实务操作的可能图景。通过腾讯诉360一案的实证性分析展示我们怎样从具体案件的经济法法主体中抽离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论证为什么以该价值判断主体作为分析具体案件法律关系的切入点具有优势,针对具体案件经济法干预的方式和强度应当如何把握这样几个问题。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2
一、对需要国家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定义的语言学解析  12-16
  (一) 主干抽离:提取该定义中的动词中心  12-15
    1. 逻辑起点对应之动词中心:克服  12-13
    2. 价值判断对应之动词中心:需要  13-14
    3. 调整方式对应之动词中心:干预  14-15
  (二) 语法结构:对该定义的公式化提炼  15-16
二、被遮蔽的核心——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  16-22
  (一) 经济法语法结构的主词析取:被遮蔽的价值判断主体  17
  (二) 作为理解核心的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  17-20
  (三) 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的进一步认识  20-22
三、抗衡力量——对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的重塑  22-31
  (一) 抗衡力量的理论前提:二元体制论  22-24
  (二) 对这种经济格局失调的解决方案:抗衡力量  24-29
    1. “计划体制”板块内部的对立关系  25-26
    2. “市场体制”板块内部的对立关系  26-27
    3. 板块内部的主体对立关系如何作用于板块间的抗衡  27-29
    4. 政府与“计划体制”板块和“市场体制”板块之间的关系  29
  (三) 为何应当将抗衡力量作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  29-31
四、国家干预表现形式的软化趋势:对经济法的全新定位  31-38
  (一) 国家干预表现形式软化的原因  31-33
  (二) 能动司法:经济法实务操作的可能图景  33-34
  (三) 对“腾讯 Vs.360”案进行的案例样本分析  34-38
    1. 对案情的简要回顾  34-35
    2. 从该案件中抽离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的思路  35-37
    3. 为何应当以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作为经济法利益实现的价值基准主体  37-38
结语  38-41
致谢  41-42
参考文献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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