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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黄娜
导 师: 胡鸿高
学 校: 复旦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 出资继承
分类号: D922.291.9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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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股东权制度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公司法存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生活的繁荣。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本文共六章,约三万字。第一章:股东及股东资格的概述。简要阐述股东和股东资格的内涵、特征等。第一节:股东资格的概念。首先介绍了在国内外立法中,股东的不同含义及特征。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然后详细分析了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干股股东等特殊股东类型;第二节:股东资格的概念。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一般认为,股东资格是每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又不具有消极股东资格的人都享有的。并且,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丧失各个阶段中股东资格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第二章: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境外相关立法。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简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例。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一般均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大陆法系,如日本、德国,确认股东资格一般均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德国不用全部缴纳出资亦可取得股东资格,而在韩国、日本等国家也以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为准。第三章:出资继承中的股东资格确认。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对比评析两大法系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第一节:两大法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关于继承人成为新股东需满足的条件即满足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各国则采用了不同的规定方式:死亡股东之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由公司法直接做出明文规定,如美国、英国;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模式,如法国、日本;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结合国内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几种观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实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继承,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四章:股东资格确认标准概述。主要分析了股东资格确认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着重阐述了股权、债权等几种股东出资的非典型形式。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继承以及以法律文书而为的强制转让等行为。出资既是股东的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股东出资的非典型方式,是指《公司法》明确名列的几种出资方式外其他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我国股东出资的非典型方式,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包括股权、债权、公路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资等;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的形式要件。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等。投资人因向公司投资而成为股东的,必须借助于外观形式才能得以表彰。第五章:两种特殊案件的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实务中,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职工持股会的股东确认问题较为复杂,因此,独辟一章加以阐述。第一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第二节:职工持股会的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只承认职工持股会的股东资格,不承认持股职工的股东资格,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都必须通过职工持股会来进行。职工持股会与实际出资的职工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职工只能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权利,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我国的股东资格确认法律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就股东资格确认规则展开探讨,提出一些建议。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的价值取向。要正确确认股东资格,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在众多的利益冲突中,必须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既要充分维护公司的团体利益,又要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既要保护股东的利益,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如此,才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股东资格确认的结果不会脱离正确的轨道;第二节:我国股东资格确认的立法研究。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不能以单一的事项或者时段作为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地作出判断。股东资格确认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工商登记等制度都应该相应予以完善。其次,在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上,应该分别讨论在两种出资形式下界定股东的资格。具体地说,在涉及后期股东利润分配、连带责任时,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应该更多地从形式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相反,如果已经实际出资了,则应依据实质标准来判定。最后,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直接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是值得商榷的。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采取保守态度只是权宜之计。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来规范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有损资本的维持的不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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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5-8 Abstract 8-10 前言 10-14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0 二、文献综述 10-12 三、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12-14 第一章 股东及股东资格的概述 14-21 第一节 股东的概念 14-17 一、股东在国内外立法中的不同涵义和特征 14-15 二、股东的分类 15-17 第二节 股东资格的概念 17-21 一、股东资格的涵义 17-18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18-20 三、股东资格的限制、丧失 20-21 第二章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境外相关立法 21-23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21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21-23 第三章 出资继承中的股东资格确认 23-28 第一节 两大法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 23-25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23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23-24 三、对两大法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规定的评析 24-25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 25-28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几种观点 25-26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应分为两个阶段继承 26-28 第四章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概述 28-35 第一节 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 28-32 一、实质要件 28-29 二、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 29-31 三、股东出资的非典型形式 31-32 第二节 股东资格确认的形式要件 32-35 第五章 两种特殊案件的股东资格确认 35-40 第一节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35-37 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 35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 35-37 第二节 职工持股会的股东资格确认 37-40 一、职工、职工持股会及公司的关系 37-38 二、职工持股会的股东资格确认 38-40 第六章 我国的股东资格确认法律研究 40-45 第一节 股东资格确认的价值取向 40-41 第二节 我国股东资格确认立法研究 41-45 结语 45-46 注释 46-49 参考文献 49-51 后记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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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企业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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