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通过,是我们研究并完善存续17年之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立法的绝佳时机。首先,在协议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上,我国应借鉴《公约》的立法体例,一般性规定与排除性规定相结合;保留“涉外合同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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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及完善

作 者: 骆晓洁
导 师: 萧凯
学 校: 上海交通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选择法院协议 实际联系要求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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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的学位论文">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通过,是我们研究并完善存续17年之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立法的绝佳时机。首先,在协议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上,我国应借鉴《公约》的立法体例,一般性规定与排除性规定相结合;保留“涉外合同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排除协议管辖制度在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涉及身份、能力和家庭纠纷的财产权益纠纷,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应用。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应借鉴《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以书面形式订立选择法院协议之外,应明确规定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之有效性。在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有效性问题上,我国不宜完全取消被选择法院与争议之间的实际联系要求,但可以逐步放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自由的限制;同时,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但被选择法院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灵活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选择法院协议。我国仅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创设管辖权的效力,缺乏对选择法院协议排他性效力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的章节,应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法院协议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同时还应规定,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国法院对争议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时,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时,我国法院不得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规定虽未能彻底冲破实际联系要求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限制,但却为我国法院成为中立法院打开了缺口,《民事诉讼法》也应该如是规定。最后,在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区际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我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协议管辖领域,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选择法院协议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利益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选择法院协议无效。

全文目录


摘要  2-4
ABSTRACT  4-8
引言  8-12
第一章 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  12-28
  第一节 《公约》的规定  12-19
    一、一般性规定——民商事事项  12-15
    二、排除性规定  15-19
    三、灵活性规定——有关《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19
  第二节 中国有关管辖权协议适用范围的规定  19-26
    一、一般性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19-21
    二、排除性规定  21-26
  第三节 对我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完善  26-28
    一、保留现行一般性规定  26-27
    二、增加排除性规定,正反列举相结合  27-28
第二章 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  28-43
  第一节 形式有效性  28-33
    一、《公约》的规定  28-32
    二、中国法的规定  32-33
  第二节 实质有效性  33-40
    一、实际联系要求  34-38
    二、级别管辖  38-40
  第三节 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  40-43
    一、放宽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件  40-41
    二、保留实际联系要求对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  41-42
    三、保留级别管辖对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  42-43
第三章 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43-53
  第一节 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  43-46
    一、《公约》的规定  43-44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44-45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45-46
  第二节 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46-51
    一、《公约》的规定  46-47
    二、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47-51
  第三节 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  51-53
    一、明确判断管辖权协议排他性的标准  51
    二、规定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51-53
第四章 对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限制  53-62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53-57
    一、《公约》的规定  53-55
    二、中国法的规定  55-56
    三、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  56-57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  57-62
    一、《公约》的规定  57-59
    二、中国法的规定  59-60
    三、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  60-62
第五章 结论  62-64
参考文献  64-71
致谢  71-7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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