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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之探讨
作 者: 谭琦琦
导 师: 何萍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背信行为 普通背信罪 委托人的财产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18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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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随之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往往会委托一些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个人来处理相关经济业务,管理其相关财产。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无法对受托人代理其处理财产事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与之相伴,受托人损害委托人财产利益,侵犯社会信用制度的犯罪不断出现,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为了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运用法律对背信行为进行规制与防范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背信罪原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设置普通背信罪,只是在刑法分则以及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几个特殊背信罪。笔者认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特殊背信罪不能涵盖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背信行为,必须通过增设“普通背信罪”的立法方式来规制那些不能适用特殊背信罪进行惩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背信行为。本文主要对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进行立法探讨,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立法和理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背信罪”。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背信罪的本质存在滥用权限说、违背信任说、限定的背信说、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意思内容决定说和处理事务说等观点。笔者赞同“背信的滥用权限说”,即认为背信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滥用其代理他人事务的权限,违背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造成委托人财产上的损失。各国立法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背信罪的犯罪构成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和看法,认为构成背信罪的基本条件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实施了违背信任关系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在刑罚设置方面,各国大多采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用的立法模式。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一是概述我国关于背信罪的立法现状,我国97刑法及刑法修正案都没有规定普通背信罪,但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特殊背信罪。关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哪些罪名属于特殊背信罪,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广义背信说”和“狭义背信说”两种观点。根据背信罪的本质和犯罪构成,笔者赞同“狭义背信说”,即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背信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五个罪名;二是提出我国应当增设普通背信罪的理由。第二部分对我国普通背信罪进行法条设计。首先提出对普通背信罪的法条构想,并指出应当将普通背信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接着从背信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存在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背信罪设置为目的犯。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是: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滥用其代理他人财产性事务的权限,故意实施了违背信任关系和诚实义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然后借鉴国外关于背信罪的立法规定,并参考我国刑事立法关于特殊背信罪的立法规定,讨论我国普通背信罪的刑罚设置,分析其刑种、量刑幅度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最后从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两个方面分析普通背信罪的修正犯罪构成。主要讨论普通背信罪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以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背信行为、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背信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探讨普通背信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首先讨论罪与非罪的界限,即普通背信罪与《民法》规制的一般背信行为、《合同法》规制的违约行为的区别。接着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普通背信罪与刑法分则规定的五个特殊背信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即普通背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普通背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占类犯罪的区别,普通背信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等挪用类犯罪的区别,普通背信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类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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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7 Abstract 7-13 导言 13-14 第一章 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立法与理论 14-25 第一节 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本质的学说 14-16 一、学界关于背信罪本质的学说 14-16 二、对背信罪本质学说的评析 16 第二节 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立法规定 16-21 第三节 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法条设计 21-25 一、关于犯罪构成的设置 21-23 二、关于刑罚的设置 23-25 第二章 我国普通背信罪的法条设计 25-39 第一节 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 25-28 一、我国关于背信罪的立法概况 25-26 二、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 26-28 第二节 我国普通背信罪的法条设计 28-34 一、普通背信罪的犯罪构成 28-32 二、普通背信罪的刑罚设置 32-34 第三节 普通背信罪的修正犯罪构成 34-39 一、普通背信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34-35 二、普通背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35-39 第三章 普通背信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 39-45 第一节 普通背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39-40 第二节 普通背信罪与特殊背信罪的界限 40-41 第三节 普通背信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41-45 一、普通背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41-42 二、普通背信罪与侵占类犯罪的区别 42-43 三、普通背信罪与挪用类犯罪的区别 43-44 四、普通背信罪与渎职类犯罪的区别 44-45 参考文献 45-49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9-50 后记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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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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