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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权的主体
作 者: 张洁
导 师: 任喜荣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主体
分类号: D9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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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定一个国家最基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是国家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解释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宪法在实际适用中的贯彻实施,建立一个完善的宪法解释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宪法的顺利实施,保障宪法的有效性、权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有效的保障。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关宪法解释权主体的一般理论,通过对宪法解释权主体相关概念的法理分析给出一个宏观的印象,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权是一种权力,是国家赋予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在具体的案件事实或在实际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等情况下,需要该特定主题结合宪法和这类具体的情况对宪法的文本含义及其他法源的法律意义所进行说明的权力,而有权进行宪法解释的主体由于其权力的特殊性,只能局限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三者之中,当今各国结合其不同的历史和国情从而选择了不同的解释权主体;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当今世界各国所划分出的实际的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实践类型,通过对普通法院型、立法机关型、专门机关型这三种类型宪法解释权主体模式的比较分析论证,得出各类型解释主体模式的优劣特点;第三部分主要讲我国的宪法解释权主体模式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主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分析我国宪法直接赋予的宪法解释权主体以及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得出了一个我国的实际现状:我国宪法赋予的宪法的解释权主体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隐含的宪法解释权,其余其他各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宪法解释权。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出现了解释权主体的多元化,进而笔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一个最终结论: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各主体适用宪法所必须产生的,其对宪法进行的必要的解释是适用宪法所必须的,但是当这些主体的解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相冲突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进行的解释才是最终的有权解释。本文从实际出发,从宪法解释权主体的一般理论出发,最终落脚到我国的宪法解释权主体制度上,为我国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制度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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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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