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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作 者: 刘建辉
导 师: 张亚平;侯慧玲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假释制度 人身危险性理论 完善措施
分类号: D92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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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自由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罪犯良好行为的肯定引导罪犯走入正途,并在其回归社会后保持对他们的监督和保护,直至其完全适应社会生活,是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之一。自产生之后,很快在各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1979年刑法首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假释制度,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更显示出扩大假释适用的趋势,但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离社会现实的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的缺陷在于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重视不够,如关于累犯和重刑犯不得假释的规定以及起点过低的假释撤销条件即是适例。这些内容也招致了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批评。本文即尝试以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视角,反思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完善的措施。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学派的核心基础理论,它的发展和确立是假释制度存续的前提和理论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视角在于从行为人的角度研究犯罪的本质问题,使刑法学的重点完成了从犯罪行为到犯罪人的转变,为假释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刑法学上的理论空间。特别是人身危险性理论将自由刑的执行过程视为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过程,使假释制度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说明和实务上的操作标准。因此,人身危险性理论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常深刻的意义。在假释的适用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关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本文在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一章,通过罪犯服刑前的人格调查、服刑期间的心理学检查和假释出狱后的社会情况调查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述人身危险性的预测问题。在其后的完善措施中,主张将假释作为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再是对个别罪犯的恩惠。亦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力应当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应该由具有行政性质的行刑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为保证假释工作的真实性和效率,在行刑机关内部设立假释委员会,行使假释的审查权和批准权;为保证假释犯的监管和改造质量,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行使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权和假释撤销权。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的重要性已与实体并驾齐驱甚至有超越实体的势头,因此在程序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实施开放的假释审查、批准及撤销程序,推行信息公开化,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良性互动的假释权利——权力制约关系。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假释既是刑罚个别化内在精神的体现,又是刑罚个别化实践的结果,而在假释的适用上,我国对假释适用条件的例外规定在对象上不做任何区分显然是不合理的。他只看到了犯罪行为的一致性,而未考虑到各个犯罪人在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着的差异。关于假释的考验期,因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期间,是验证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否真正消失的考察期间,也是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适应期,这段时间,要格外重视对假释犯的监督和保护。所以,应首先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关于假释监督保护方面的规定,细化假释的监督条件,增设对假释犯帮助保护的规定;其次要加快社区矫正体系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赋予假释监督管理机关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外,我国由公安机关对假释犯进行监督也是不合理的,本文提出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局承担对假释犯的监督保护责任。在假释的撤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违反假释条件撤销假释的规定过于宽松,应规定违反假释条件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撤销。人身危险性理论对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保持足够的理性,全面的看待假释和人身危险性问题,不能无限制的拔高他们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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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3 一、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3-23 (一) 立法方面 13-15 1. 条文设置过于简单 13 2. 适用条件限制过严 13-14 3. 假释权力过于分散 14-15 (二) 司法方面 15-18 1. 适用率相对过低 15-17 2. 适用上唯分是举 17 3. 假释后监管不力 17-18 (三) 症结所在 18-23 1. 观念上的原因 18-19 2. 立法上的原因 19-20 3. 刑罚执行上的原因 20 4. 社区矫正方面的原因 20-23 二、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对假释制度的意义 23-27 (一) 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本内涵 23 (二) 人身危险性理论对假释制度的意义 23-27 1. 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假释制度产生发展的理论根源 23-24 2. 人身危险性理论确立了假释的责任论基础 24 3. 提倡实质的正义观,为假释的公正性提出合理的解释 24-25 4. 人身危险性预测标准的建立,为假释提供了实务上的操作标准 25-27 三、人身危险性的预测标准 27-31 (一) 罪犯服刑前的人格调查 27-28 1. 违法与犯罪情况调查 27 2. 社会关系调查 27-28 3. 确认调查 28 (二) 服刑期间的心理学检查 28-29 1. 犯罪行为倾向预测 28-29 2. 心理发展预测 29 (三) 假释出狱后的社会情况调查 29-31 1. 社交情况调查 30 2. 经济状况调查 30 3. 社区矫正情况调查 30-31 四、完善措施 31-40 (一) 实体方面 31-35 1. 确立假释为服刑人的基本权利 31-32 2. 放宽假释的对象条件限制 32 4. 关于禁止性规定 32-34 5. 由行刑机关行使假释的审查权和批准权 34 6. 完善假释犯出狱后的监管和社会保护制度 34-35 7. 实行保证金与担保人制度 35 (二) 程序方面 35-40 1. 启动程序 35-36 2. 审查批准程序 36 3. 程序参与人 36-37 4. 监督程序 37-38 5. 撤销程序 38 6. 救济程序 38-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3 致谢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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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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