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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构建
作 者: 宋建辉
导 师: 吴泽勇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法院调解 调审合一 调审分离 民事审前程序
分类号: D925.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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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一直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所重视,曾经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采用“调审合一”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不适应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不少弊端,因此“调审合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为弥补“调审合一”的弊端,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理论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法院调解制度模式。本文通过对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调解的兼容性进行分析,认为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前程序中构建是可行的,同时结合对“调审合一”与“调审分离”两种制度模式的分析,在承认各自的优缺点基础上,通过吸收它们的优点,笔者提出构建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程序构想,以期对将来法院调解的改革作出一点贡献。论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前程序的兼容性。尽管法院调解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而民事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对民事案件进行程序性处理的程序,二者貌似没有联系,但其内在价值具有相通性,二者都是为了减轻法院庭审的压力,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故而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前程序存在兼容性。经过分析,法院调解融于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可行性,而民事审前程序又对法院调解制度具有包容性,故笔者认为构建民事审前法院调解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我国“调审合一”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在法院调解的具体运用中采取“调审合一”方式,在“调审合一”中法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审判者又是法院调解的主持者,审判权与调解权相重合,法官主导法院调解的进程,这种调解方式虽然具有便捷的优点,但由于法官角色的重合很容易导致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现象的出现,尤其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调审合一”的法院调解方式已经暴露出很多弊端。因此,“调审合一”的法院调解已经不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法院调解需要进行改革。第三部分,“调审分离”制度模式的分析。“调审分离”是我国学界长期呼吁的调解制度改革目标,这种制度模式目标是实现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判分离,在审理程序之外,法院调解成为一个单独程序,并通过设置专职调解官制度实现法官角色的分离,从而使得审判权与调解权分离,但简单的“调审分离”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期限,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不能真正发挥法院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调审分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现“调审分离”目标,需要寻求一定的变通途径,也克服单纯的“调审分离”可能带来的弊端。第四部分,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程序的具体设置与优势。笔者认为将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调解制度相结合是我国进行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时可以考虑的制度模式选择。通过在民事审前程序中构建法院调解制度,实现调解权与审判权的分离,而且由审前法官兼任调解法官,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同时在构建民事审前法院调解制度模式时应当注意与民事审判、人民调解保持协调。笔者认为这种制度模式所具有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弥补“调审合一”制度模式的存在的弊端,实现调审分离,法官不再具有双重身份,调解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限的调审分离可以避免简单的“调审分离”制度模式中出现的诉讼期限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的弊端,实现法院调解便捷、高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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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2 引言 12-14 一、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前程序 14-18 (一) 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前程序的性质 14 (二) 二者之间的兼容性 14-18 1. 法院调解融于民事审前程序的可行性 15 2. 民事审前程序对法院调解的包容性 15-18 二、我国“调审合一”的现状 18-22 (一) “调审合一”的特点 18-19 1. 法官角色重合 18 2. 法院调解与审判合一 18-19 3. 法官主导调解程序的进程 19 4. 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19 (二) “调审合一”存在的问题 19-22 1. 法官双重身份易虚化调解自愿原则 19-20 2. 法院调解缺乏程序性规范 20-21 3.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不力 21-22 三、对“调审分离”观点的分析 22-30 (一) “调审分离”的程序要求 22-24 1. 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 22-23 2. 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 23 3. 当事人启动法院调解程序 23 4. 建立专职调解法官名册 23-24 (二) 调审分离的优势 24-26 1. 有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24-25 2.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5-26 (三) 采用调审分离可能产生的问题 26-30 1. 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26 2. 导致诉讼期限延长 26-27 3. 导致法院队伍庞大 27 4. 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官对案件消极影响 27-30 四、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制度设置及优势 30-46 (一) 重新确立法院调解的原则 30-33 1. 加强自愿调解原则 30-31 2. 以确立禁反言原则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 31 3. 弱化“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1-32 4. 法院调解应以不公开为原则 32-33 (二) 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基本制度 33-39 1. 法院调解应在民事审前程序中进行 33 2. 调解法官由全体民事法官轮流担任 33-35 3. 吸纳社会人士参与民事审前调解 35 4. 完善与调解相关的民事审前程序 35-36 5. 完善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相关救济和评价机制 36-37 6.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经济制裁机制 37-38 7. 取消案件调解率的规定与完善错案追究制的评价标准 38-39 (三) 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程序具体设置 39-41 1. 确定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发起主体 40 2. 确定民事审前法院调解运作过程 40-41 3. 明确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期限 41 (四) 民事审前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41-43 1. 与民事审判的协调 41-42 2. 与人民调解的协调 42-43 (五) 民事审前法院调解的比较优势 43-46 1. 保障调解的权威性 43-44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 3. 节约诉讼成本 44-46 结语 46-48 参考文献 48-50 后记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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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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