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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对质制度研究
作 者: 苏文玲
导 师: 胡之芳
学 校: 湘潭大学
专 业: 诉讼法
关键词: 对质 二元模式 庭审改革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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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对质,是指让对同一事实陈述存在尖锐矛盾的双方同时在场,面对面进行质询。面对并质询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是具有“自然权利”性质的权利。刑事对质的要素由主体、对象、内容组成。对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诉讼活动,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又涉及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即对质询问权。它体现了司法有效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双重要求,对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公开化,都具有相当大的制度价值。因此,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质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人权问题的日益重视,许多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纷纷将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或制度写入国内法或国际人权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的诉讼是否文明、民主的主要标准之一。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均以不同的立法模式确立了刑事对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质规范,同时我国赋予刑事对质制度的法律地位明显过低。司法解释关于刑事对质的规定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对质主体规定相较之下更具有决定意义;现行立法规定的刑事对质主体不完整,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肯定被害人的对质主体地位;我国刑事对质制度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应当建立审前程序对质制度;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完善我国刑事对质制度应当在刑事基本法中确立决定对质和申请对质并存的对质条款,建立审前程序的对质制度并扩大对质主体的范围。同时,在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质程序适用的规则和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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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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