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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罗宏萍
导 师: 彭继红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抽象的危险犯 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但书 定罪免刑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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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界的极大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借助于广西柳州市所发生的第一例醉酒驾驶案例对上述争议和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以期能够明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司法实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案情简介。行为人陈占辉5月1日1时许,自柳州市三中路附近一带至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新英皇”娱乐会所门前路段醉酒驾驶微型客车,被民警拦下,经当场用酒精探测仪对被告人陈战辉进行吹气测试,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211.8mg/100ml。随后,交通民警将被告人陈战辉带至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品,经对陈战辉的血液样品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第二部分:案件争议及分歧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陈战辉的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以及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对其处以何种处罚。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战辉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对其处以“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战辉的醉酒驾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战辉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应对其处拘役、并处罚金,应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适用“定罪免刑”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三部分:案件涉及之法理分析。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及重点。首先,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既符合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即风险社会中需要刑法的早期化介入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又不违背刑法的谦抑原则,更能强化国民的规则意识。其次,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认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时过失,危险驾驶罪的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再次,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对抽象的危险犯的认定也要进行抽象的危险的类型化判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行为人定罪免刑。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对于本案的处理结论,认为,综合案件情况,应认定陈占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对于危险驾驶罪所引起的争议和分歧,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充分的相关研究,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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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1 一、案情简介 11 二、案件争议和分歧意见 11-12 三、案件涉及之法理分析 12-25 (一)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 13-16 1. 刑法介入的早期化理论 13-15 2.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与刑法的谦抑原则的关系 15-16 (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16-20 (三)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0-25 1. 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内容出罪 20-23 2. 能否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定罪免刑的规定 23-25 四、研究结论 25-28 参考文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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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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