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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作 者: 张亮
导 师: 张武举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刑法第三十七条 直接适用 个罪 免予刑事处罚
分类号: D92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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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试以一则转化型抢劫案为例,就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能否直接适用于个罪展开一些分析。全文约二万字,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吴某抢劫案的案由、基本案情进行介绍,以便从整体上把握案情并为后文的分析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归纳了案例中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能否直接适用于分则中的个罪;二是转化型抢劫罪能否免予刑事处罚。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案例中的争议与分歧意见进行法理分析。在对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进行归纳后,就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能否直接适用于分则中个罪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在对否定论观点进行反驳的基础上就肯定论观点的完善问题指出,应当脱俗于过多的理论分析和假设,充分认识现实生活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巨大需求;应当脱俗于具体的刑罚裁量情节,充分认识定罪免刑与定罪处刑之间存在的“质差”。进而,结合吴某抢劫案,从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和判处刑罚必要性的把握两个方面就转化型抢劫罪能否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展开分析并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是指犯罪的主观、客观、主体三个方面的情节都比较轻微;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体现出来的主观罪过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适用刑罚的处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效果,应尽可能地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全文的研究结论。在肯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则中个罪的基础上,指出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罪过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适用刑罚的处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效果,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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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7 Abstract 7-10 引言 10-11 一、案情介绍 11-12 (一) 案由 11 (二) 基本案情 11-12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 12-13 (一)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能否直接适用于分则中的个罪 12-13 (二) 转化型抢劫罪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13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的法理分析 13-29 (一) 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13 (二) 我国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3-17 1. 关于“免予刑事处罚”概念的说明 13-14 2. 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4-16 3. 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6 4. 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6-17 (三)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能否直接适用于分则中的个罪 17-26 1. 肯定论 18-20 2. 否定论 20-21 3. 笔者的观点 21-26 (四) 转化型抢劫罪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26-29 1. 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27-28 2. 转化型抢劫罪中判处刑罚必要性的把握 28-29 四、研究结论——本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9-30 致谢 30-31 参考文献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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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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