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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之定位
作 者: 潘春兰
导 师: 章志远
学 校: 苏州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目的 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调解 判决形式
分类号: D925.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58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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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基石,是构建行政诉讼体系的基础,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和内控因素。行政诉讼目的决定或者影响行政诉讼诸多原则和制度的建立,如果对行政诉讼目的没有清晰的认识,将直接制约和妨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而,对行政诉讼目的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行政诉讼目的再予研究,是为正本清源,让行政诉讼目的回归它的本来面目,揭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样,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并根据行政纠纷解决目的观,着重探讨《行政诉讼法》中,如何在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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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提要 3-4 Abstract 4-6 引言 6-7 一、行政诉讼目的之概念分析 7-12 (一) 目的问题的哲学透析 7-9 (二) 行政诉讼目的之界定 9-10 (三) 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目的之关系 10-12 二、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之定位 12-27 (一) 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学说述评 12-17 1. 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学说 12-15 2. 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学说述评 15-17 (二) 行政纠纷解决目的观的确立 17-27 1. 诉讼一般原理的观照 17-21 2. 行政法学史的回顾 21-27 三、行政纠纷解决目的之实现 27-43 (一) 以行政争议为标准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7-31 1. 行政争议的存在不可避免 27-28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以“行政争议”为确立标准 28-31 (二) 通过建立调解制度灵活化解行政争议 31-36 1. 现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不利于行政争议的灵活化解 31-33 2.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 33-36 (三) 通过增设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36-43 1. 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36-38 2. 增加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38-43 结语 43-44 参考文献 44-48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48-49 后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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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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