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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田同庆
导 师: 张世全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自认 构成要件 自认的效力与撤销 实践问题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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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所谓自认,狭义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广义上,除了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诉讼外的自认以及对权利的自认。在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自认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可作如下分类: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后行自认与先行自认。其中对诉讼上的自认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是:其一,自认的对象在狭义上是指案件事实,即包括主要事实,也包括间接事实;在广义上,自认的对象也包括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其二,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进行中作出。其三,自认须是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的陈述。这种相一致的陈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全部地或部分地直接予以承认;另一种是自认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包括全部的或部分的一致。其四,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即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法院及当事人的效力。一方面,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不允许法院作出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另一方面,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同时,自认的当事人也应当受自认的拘束,而不能随意予以撤销。不过,这种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拘束,当事人也可于一定情形下予以撤销。结合我国国内民事审判实践,笔者对部分关于与自认有关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5-6
Abstract  6-8
一、自认的分类和构成要件之分析  8-19
  (一) 自认的理论分类  9-12
  (二) 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2-19
二、自认的效力与撤销之研析  19-31
  (一) 关于自认的效力  19-21
    1、国外主要立法对自认效力的规定  20
    2、自认效力的限制  20-21
  (二) 关于自认的撤销  21-31
    1、自认的撤销之主要立法例  21-24
    2、影响撤销自认能否成立的因素分析  24-25
    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自认撤销的规定及其完善问题  25-31
三、自认在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决  31-36
参考文献  36-37
致谢  37-38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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