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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作 者: 廖凯
导 师: 廖永安
学 校: 湘潭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威慑机制 改革 完善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73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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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民事执行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以来,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近年来中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立。第231条的确立既是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最直接、最有力的制度保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近4年来探索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努力所给予的充分肯定。该条基本反映了现有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内涵,也基本包含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内容,但仍有一些保留。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重要的突破口。笔者有幸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中阅读大量关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可以深入的与湖南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探讨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为分析对象,通过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产生的现实背景,以隐私权制衡理论、当事人主义理论、对人执行理论为分析方法,着眼于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湖南省的实践经验,论述第231条在执行作用对象、执行措施、执行主体和披露内容四个方面存在的不足。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给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了一盏明灯,同时也扩大了研究者们进一步思考的空间。笔者通过对第231条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要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威慑机制,需对以下内容进一步明确:在作用对象方面,在个人破产制度还未出台前,应将执行对象严格限制为不愿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措施方面,应以我国现已较为成熟的理论为基础,以各地法院实践经验为参考,将限制高消费制度纳入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中;在执行主体方面,应根据我国行政体系的完备性和权力性等特点,建立起以“党委总指挥,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主体,将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纳入执行主体的范畴之内;在披露内容方面,应根据各法院的实践以及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将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明确,从而在一定层度上缓和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笔者希望能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研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9
第1章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产生  9-15
  1.1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产生的现实背景  9-10
    1.1.1 执行难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9
    1.1.2 法院信息化建设初见雏形  9-10
    1.1.3 各级法院不断探索执行新机制  10
  1.2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10-12
    1.2.1 对隐私权制衡理论的认同  10-11
    1.2.2 当事人主义理论的发展  11
    1.2.3 对人执行理论的开禁  11-12
  1.3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产生的制度环境  12-15
    1.3.1 实名制度正在逐步推广  12-13
    1.3.2 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  13-14
    1.3.3 创设了部分执行联动制约机制  14-15
第2章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构的基本原理  15-20
  2.1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  15-16
    2.1.1 当前的主流观点  15-16
    2.1.2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概念简析  16
  2.2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核心  16-17
    2.2.1 以威慑力为核心的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16
    2.2.2 威慑力的构成  16-17
  2.3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对象  17-18
    2.3.1 对人执行的种类  17
    2.3.2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对象  17-18
  2.4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执行措施  18-20
    2.4.1 目前主要的执行措施  18
    2.4.2 执行措施的基础  18-20
第3章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缺陷  20-25
  3.1 作用对象的扩大化  20-21
    3.1.1 第231条对作用对象的规定  20
    3.1.2 作用对象的缺陷分析  20-21
  3.2 执行措施的不完善  21-22
    3.2.1 第231条对执行措施的规定  21
    3.2.2 当前各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21-22
    3.2.3 执行措施的缺陷分析  22
  3.3 执行主体的狭隘  22-23
    3.3.1 第231条对执行主体的规定  22-23
    3.3.2 执行主体的缺陷分析  23
  3.4 披露内容的不详尽  23-25
    3.4.1 第231条对披露内容的规定  23-24
    3.4.2 披露内容的缺陷分析  24-25
第4章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25-31
  4.1 严格区分执行作用对象的范围  25-26
    4.1.1 严格区分执行对象的可行性  25
    4.1.2 区分执行对象的建议  25-26
  4.2 增加执行措施  26-28
    4.2.1 增加执行措施的可行性  26
    4.2.2 限制高消费制度理论与实践基础  26-28
  4.3 扩大执行主体  28-29
    4.3.1 扩大执行主体的可行性  28
    4.3.2 扩大执行主体的建议  28-29
  4.4 进一步明确披露内容  29-31
    4.4.1 进一步明确披露内容的可行性  29
    4.4.2 如何明确披露内容的建议  29-31
结论  31-32
参考文献  32-33
致谢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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