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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 者: 卢俊
导 师: 任超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 监管 制度设计
分类号: F83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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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要以二级市场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为投资对象的集合资产投资组合。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迅速,但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监管部门也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监管制度,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监管趋势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十分重要。本文第一章着重分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比较了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希望通过本章说明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基本认识和了解。第二章详细梳理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存在形式和现行监管规定。通过对“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民间私募协议等不同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完善,制度不统一,内容趋公募化等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第三章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美各国金融改革法案,从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具体监管制度等方面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英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并指出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监管。第四章对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指出必须赋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法律地位,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系统性风险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必须建立自律监管为主,强制监管为辅的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同时就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发行制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度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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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金融、银行 > 中国金融、银行 > 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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