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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向法官的职业流动
作 者: 代晓
导 师: 王隽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律师 法官 职业流动
分类号: D926.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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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律师和法官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有相同的专业背景,有共同的工作领域,律师向法官的职业流动是同一职业共同体内的流动,本不该有任何障碍。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官遴选资格的设置却使很多优秀律师被拒于法官职业之外,在法官的公开选拔上,律师虽有与法官职业联系最密切的职业经验,却没有任何职业优势,在职业经验和年龄方面,还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在公务员体制外,而法官在体制内,律师向法官身份的转换存在体制的障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均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而,应当促进律师向法官的职业流动,根据我国国情为律师单独设计法官职业的准入资格和选拔形式。除此之外,应保障法官应有的各种权利,使法官成为律师积极追求的职业。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主要途径,介绍法官的遴选途径和资格及存在的问题,阐述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法官的遴选来源主要是从社会公开选拔,除此之外还有从部队转业、复员的军人进入法院审判岗位,本法院从事非审判岗位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以及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审判岗位等选任途径。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途径主要是社会公开选拔。但是,在法官的遴选资格上,对律师而言依然存在一些阻碍,虽不是针对律师,但确实是造成了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障碍。第二部分是关于律师进入法官职业的阻碍因素。从法律层面,律师向初任法官流动并无太大障碍,虽然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但也可通过选拔成为法官。但在制度上,体制外的律师和体制内的法官存在身份的差别,法官是“官”,律师是“民”,在几千年的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下,官民之间沟壑难以逾越。在公开选拔法官的遴选资格上,应届毕业生的要求和最高年龄限制也使得很多律师失去遴选资格。除此之外,还有法官职业对优秀律师吸引力不足、法官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很多优秀律师不愿成为法院。第三部分是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积极意义,阐述这种职业流动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积极意义,律师相对于其他职业对培养法官所需技能的职业经验优势,以及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对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积极作用。第四部分是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建议,根据我国国情为律师单独设计法官职业的准入资格和选拔形式,从律师中选拔与从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并存,但律师应优先于其他职业进行选拔。除此之外,应保障法官应有的各种权利,使法官成为律师积极追求的职业,以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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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5-7 ABSTRACT 7-11 引言 11-13 第一章 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途径 13-23 一、法官的主要选任途径 14-21 (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拔 14-19 (二)复转军人通过单独设置的考试 19-20 (三)法院内部非审判岗位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 20 (四)体制内其他机关公务员调任法官 20-21 二、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主要途径 21-23 (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拔 21 (二)从社会公开选拔高级别法官 21-23 第二章 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阻碍因素 23-32 一、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制度障碍 23-26 (一)体制外的律师和体制内的法官的身份差别 24 (二)公务员考试对律师的资格限制 24-26 (三)从律师中选拔高级别法官未形成固定制度或惯例 26 二、法官职业对优秀律师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26-28 (一)法官收入偏低,且缺乏收入增加期望 26-27 (二)法官相比律师缺乏职业自由 27-28 三、我国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28-32 (一)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得不到保障 28-29 (二)法官身份保障不健全 29-30 (三)法官经济保障依附于政府 30 (四)法官职业风险 30-32 第三章 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积极意义 32-40 一、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积极意义 32-35 (一)促进法官职业群体的同质化 32-34 (二)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同质化 34-35 (三)促进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成为平等的共同体成员 35 二、律师是培养法官必需的职业经验的最佳职业 35-37 (一)律师相对于应届生的职业经验优势 36-37 (二)律师相对于非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经验优势 37 (三)律师相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经验优势 37 三、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37-40 (一)从律师职业经历可以更好地考察其法律信仰 38 (二)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38-40 第四章 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建议 40-47 一、建立独立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 40-44 (一)从律师中选拔与社会公开选拔并存 40-41 (二)律师优先于其他职业进行选拔 41 (三)合理确定律师的职业年限 41-42 (四)提高最高年龄限制 42-43 (五)对参加遴选的律师进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评价 43 (六)确定合理的实习期 43-44 二、完善法官的权利保障制度 44-47 (一)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 44-45 (二)保障法官身份权利 45 (三)完善法官经济权利的保障 45-46 (四)健全法官人身保障制度 46-47 结论 47-48 参考文献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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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司法制度 >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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