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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设立模式探究
作 者: 蒋佳丽
导 师: 肖洪
学 校: 重庆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设立模式 区分制 单一制 混合制
分类号: D924.1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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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共同犯罪作为刑法理论界中“黑暗且混乱”的一章,究其根本则在于对于共同犯罪的属性存在着诸多纷繁复杂的学说。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共犯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指的是什么,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自近代以来各国的学者便争论不休。笔者从共犯的设立模式这个视角出发,依据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将对于共犯的理论研究限定在各国的设立模式中。纵观当今世界,关于共犯的设立模式主要有存在区分制和单一制两种体系。而我们国家则是将单一制与区分制结合的混合模式,但是这种所谓的混合却造成了诸多弊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于单一制与区分制体系中的合理性成分进行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最终认为走上单一制的道路乃是明智之举。但是这种单一制要建立在对于共犯行为理论的完善之上。因此,笔者认为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再加上主观上要以认知为限的“修正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实乃共犯之根本特性。本文的正文内容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于德日等国家的区分制的共犯设立模式进行了介绍。区分制的设立模式,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正犯与共犯。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理论,存在客观主义理论、主观主义理论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三种学说。在客观主义理论内部存在形式客观说与实质客观说之分。关于共同犯罪本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数人共犯一罪”,是犯罪的共同。根据是否以严格的构成要件为标准,犯罪共同说又分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共犯受到处罚的依据,是因为共犯的行为从属于正犯。对于区分制体制的评价,笔者认为区分制的根本问题在于违背了个人责任原则与一罪一责原则。第二章,主要是对于意大利等国的单一制的共犯设立模式进行了介绍。在单一制体系下,在定罪阶段并不对于共犯、正犯进行区分,但在量刑时仍会做到区分对待。单一制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主张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数罪”。共犯的处罚依据是因为,基于共犯的行为体现了他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因此要受到刑法的责难。本章的最后笔者同样对单一制的共犯设立模式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主要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对于我们国家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笔者从性质上区分了主犯与正犯的概念。主犯是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发生在量刑阶段。正犯是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在定罪阶段。然后,通过我们国家对于共犯的分类标准以及对于教唆犯的规定,笔者得出我们国家的共犯设立模式是集单一制与区分制为一体的混合制。混合制之下,则存在诸多的理论弊端。第四章,笔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为我国更适宜选择单一制的道路。但是这种单一制要建立在,共犯行为理论的完善之上。笔者认为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再加上主观上要以认知为限的“修正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揭示了共犯之根本特性。以修正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为根基构建单一制体系,在单一制体系下,共犯的分类标准中应删除教唆犯与胁从犯者两种类型。量刑时,结合犯罪情节,将共犯分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进而实现量刑的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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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9 1 引言 9-12 2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 12-20 2.1 区分制模式的理论主张 12 2.2 共犯正犯区分理论 12-16 2.2.1 客观主义理论 12-14 2.2.2 主观主义理论 14-15 2.2.3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15-16 2.3 共犯本质的认识—犯罪共同说 16-17 2.3.1 完全犯罪共同说 16 2.3.2 部分犯罪共同说 16-17 2.4 共犯处罚的依据—共犯的从属性 17 2.5 对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的评析 17-20 2.5.1 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困境 18 2.5.2 共犯的从属性说违背了一罪一责的原则 18-20 3 单一制共犯设立模式 20-24 3.1 单一制模式的理论主张 20 3.2 共犯本质的认识—行为共同说 20-21 3.3 共犯处罚的依据—共犯的独立性 21 3.4 对单一制模式的评析 21-24 3.4.1 单一制模式的优势 21 3.4.2 单一制模式的弊端 21-24 4 我国现行的共犯设立模式 24-35 4.1 我国现行的共犯设立模式—混合制 24-28 4.1.1 正犯、主犯之概念辨析 24-25 4.1.2 共犯分类标准体现了混合制体制 25-26 4.1.3 教唆犯的“二重性”体现了混合制 26-28 4.2 对混合制模式的评析 28-35 4.2.1 对混合制的分类标准的评析 28-30 4.2.2 混合制之下教唆犯的二重性之评析 30-31 4.2.3 混合制下的其他理论弊病 31-35 5 以完善共犯行为理论之设立单一制模式的建议 35-44 5.1 共犯行为理论新解 35-38 5.1.1 传统的共犯行为理论 35-36 5.1.2 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 36 5.1.3 共犯行为的认定应以其主观方面的认知为限 36-37 5.1.4 修正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 37-38 5.2 修正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为根基之单一制模式的构建 38-44 5.2.1 分类标准实现统一 39-40 5.2.2 单一制下的定罪与量刑 40-41 5.2.3 单一制下的共犯疑难问题新解 41-44 6 结论 44-45 致谢 45-46 参考文献 46-48 附录 48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目录 48 B.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参与课题的目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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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总则 >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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