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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所有权之法律研讨
作 者: 何冬
导 师: 夏良田
学 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乌木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先占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38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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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12年春节,四川省彭州市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7根巨大的乌木,在挖掘即将出土时,突然被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责令停工,并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随后,通济镇政府将乌木拉走。这7根乌木属于金丝楠木,按照市场估价,每根的价值都在百万以上。吴高亮不甘心就这样失去了到手的乌木。于当年7月26日,他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乌木。而就在吴高亮起诉之后,四川其他地方和贵州等地,又曝出类似的乌木纠纷。承包地里的乌木到底归属于谁?这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判例可参照,属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这一案件在民间及法学理论界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主张其为个人所有的,有主张其为国家所有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文献调查等研究方法,以彭州天价乌木案为切入点提出问题,借助民法、物权法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意在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认定乌木的属性为天然孳息。第二,乌木的归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规定,即分情况由用益物权人或国家享有乌木的所有权,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乌木,鼓励发现者积极对待地下发现物,国家应当对该发现人进行奖励,并且此奖励是应当是合理的。第三,提出现有法律法规内最佳处理方法。第四,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措施、意义、必要性和作用。总之,在地下发现物权属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天价乌木案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乌木的性质、现有法律制度及法律条文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有助于健全我国的民法、物权法体系,弄清乌木等地下发现物的归属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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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7 第一章 :引言 7-13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7-8 (一) 研究背景 7 (二) 研究意义 7-8 二、 研究思路与方法 8 (一) 研究思路 8 (二) 研究方法 8 三、 论文的创新点 8-9 四、 国内外文献综述 9-13 (一) 关于埋藏物及其发现制度 9-10 (二) 关于天然孳息 10-11 (三) 关于无主物及先占制度 11-13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及相关基础理论 13-22 一、 乌木属性及应适用法律之争 13-17 (一) 关于乌木法律属性及应适用法律的各方观点 13-14 (二) 对乌木法律属性及应适用法律的各方观点之评析 14-17 二、 奖励标准之争 17 三、 先占制度之争 17-22 (一) 先占的构成要件 17-18 (二) 先占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8-20 (三) 先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0-22 第三章 :结论 22-25 一、 关于乌木的性质 22 二、 关于乌木的归属 22 三、 关于埋藏物制度的完善 22-23 (一) 界定埋藏物的内涵范围 22-23 (二) 明确发现行为的构成要件 23 (三) 完善埋藏物发现奖励请求权制度 23 四、 关于先占制度的设立 23-24 五、 现有法律法规内之最佳处理方法 24-25 第四章 :结语 25-26 参考文献 26-28 后记 28-29 个人简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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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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