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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

作 者: 周迪
导 师: 高维俭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少年司法 社会调查报告 越轨少年 保护
分类号: DD91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32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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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899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少年司法制度据此确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少年司法体系也得到了极大地完善,其间大多数国家也建立了少年司法体系。我国却没有形成系统的少年司法体系,只是做了一些粗略的探讨,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就是这样。但是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于少年司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但是决定少年越轨行为是否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评判标准之一,而且还是在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与基本的行为事实一起决定了越轨少年的定罪、量刑、行刑。但是我国理论对此的研究却比较少,即使有研究,也没有放到少年司法的大背景下进行详细的讨论。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域外的经验、梳理基本的理论,以及实际的调研和收集资料后,对我国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进行重构,明确其重要的价值和对于少年司法的重要作用。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是纵向引入域外少年司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少年司法发展影响下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通过比较美、德、日的规定,总结出共性,包括调查的目的相同性、调查启动的主动性、调查报告的非刑事性以及调查内容的系统全面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是在横向厘清少年司法、少年司法之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支撑,主要从刑罚个别化、教育刑、再社会化和人格刑法这几个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然后重点论述了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司法的意义,也即为什么在少年司法过程中适用这一制度的原因。主要结合少年司法和越轨少年的特点,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少年司法各个环节,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定罪、量刑、行刑以及恢复性司法,都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是通过收集资料和调研,收集我国几个地区的实践做法,通过对比找出在实践中的问题:法律依据欠缺、主体不统一、作用范围有限、内容不规范以及缺乏主体问责制度。第四部分是着重对我国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重构,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首先明确了其法律基础,然后论述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性质,其后重点阐明了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主体、适用对象,以及从纵向、横向的角度论述了报告的内容。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应以社会机构(包括基层组织和福利性社会组织)为主,控辩审三方为补充。适用的对象应是青少年,年龄可以放宽到25周岁。内容纵向维度主要包括越轨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前的成长经历和实施行为后的悔错表现,横向维度包括影响越轨少年行为的成长环境,以及综合分析。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专业鉴定,包括智力鉴定、心理鉴定、毒品测试鉴定、精神鉴定等。最后论述了几个在程序上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五部分为结语,虽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统一,也没有建立少年法院,更没有相应的少年司法体系,但是只要一步步实践、改进,终有一天我国会完成并完善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域外经验  11-16
  (一) 美国的经验  11-12
  (二) 德国的经验  12-13
  (三) 日本的经验  13-14
  (四) 比较  14-16
    1. 调查目的的相同性  14-15
    2. 调查启动的主动性  15
    3. 调查报告的非刑事性  15-16
    4. 调查内容的系统全面性  16
二、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基本原理  16-26
  (一) 基本概念  16-18
    1. 少年司法制度概述  16-18
    2. 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概念  18
  (二) 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念基础  18-22
    1. 刑罚个别化理念  18-20
    2. 教育刑理念  20
    3. 再社会化理念  20-21
    4. 人格刑法理念  21-22
  (三)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于少年司法的意义  22-26
    1.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根本地位  22-23
    2. 少年司法的各个环节需要社会调查报告  23-26
三、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我国实践  26-32
  (一) 上海地区的实践  26-27
  (二) 重庆地区的实践  27-28
  (三) 成都地区的实践  28-29
  (四) 其他地区的实践  29-30
  (五) 问题  30-32
    1. 法律依据欠缺,法律地位不明确  30-31
    2. 调查主体不统一,且水平参次不齐  31
    3. 作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31-32
    4. 内容不规范,限制具体运用  32
    5. 缺乏主体问责制度,导致不公平  32
四、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重构之我见  32-42
  (一) 法律基础  33-34
  (二) 基本原则及法律性质  34-35
    1. 基本原则  34-35
    2. 法律性质  35
  (三) 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设置  35-38
    1. 由指控方担任主体  35-36
    2. 由辩护方担任主体  36
    3. 由审判方担任主体  36-37
    4. 由社会组织担任主体  37
    5. 结论  37-38
  (四) 社会调查报告的对象  38
  (五) 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38-40
    1. 纵向维度的内容  38-39
    2. 横向维度的内容  39
    3. 特殊的调查内容  39-40
    4. 综合分析  40
  (六) 社会调查报告的程序设置  40-42
    1. 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40-41
    2. 社会调查的方式  41
    3. 异地越轨少年的调查  41-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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