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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环境的“绿化”:论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作 者: 徐银波
导 师: 孙鹏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市场信息环境 非合同当事人的不实陈述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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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健康的市场信息环境为基础。然而,我国市场信用严重缺失,市场参与者屡屡因不实陈述信息而遭受损失。现行法律已完善地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已较完善地规定了订立合同当事人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但缺乏非合同当事人不实陈述责任(亦即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文即探讨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以预防不实陈述行为、“绿化”市场信息环境,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并分析了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首先,总结了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现行立法存在的局限:单行立法存在漏洞、各规定之间相互冲突、责任定性模糊、责任规定过于原则。最后,指出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一般制度的构建与特别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典型的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制度。首先,结合判例法与2002年《德国民法典》,详细阐述了德国法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次,介绍并分析了《荷兰民法典》的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规则。最后,综合判例法、《侵权法重述》、特别成文法,总结了美国的不实陈述统一侵权责任制度。第三部分探寻我国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应然选择。首先,指出美国的不实陈述统一侵权责任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逻辑体系相背离,难以为借鉴。其次,分析了德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仅能适用于缔约当事人,而对缔约当事人之外主体的不实陈述问题则一筹莫展,其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不实陈述问题。最后,指出我国应构建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其既能证成责任正当性,又能与现行制度相协调,更能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第四部分初步构想了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首先,指出为了解决共性与个性问题,立法应采用一般条款加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其次,勾勒了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蓝图:不实陈述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更正不实信息责任;不实陈述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责任;故意为不实陈述的行为人应与直接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失为不实陈述的行为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以平衡受害人的救济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2
一、不实陈述责任的困境: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12-24
  (一) 不实陈述致损的三种情形  12-15
    1. 直接侵权的不实陈述  12-13
    2. 订立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不实陈述  13-14
    3. 间接导致信息接受者受损的不实陈述  14-15
  (二) 不实陈述人是否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15-18
    1. 理论界的两种观点  16
    2. 不实陈述人理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雇员免责论”并无道理  16-18
  (三)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18-21
    1. 不实广告责任规则  18-19
    2.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  19-21
    3. 公证、认证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  21
  (四)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21-24
    1. 单行法规范模式存在局限  21-23
    2. 责任定性模糊  23-24
    3. 规定过于原则  24
二、比较法考察:典型国家立法的介绍  24-40
  (一) 德国法  25-29
    1. 1900 年《德国民法典》及判例发展  25-27
    2. 2002 年《德国民法典》  27-29
  (二) 荷兰法  29-32
  (三) 美国法  32-38
    1. 不实陈述侵权责任规则的确立  32-34
    2. 一般规则  34-37
    3. 特别法的规定  37-38
  (四) 制度的总结与比较  38-40
    1. 共性:肯定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38-39
    2. 个性:规制方式的不同  39-40
三、我国立法的应然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  40-46
  (一) 学者的探索  40-42
    1. 侵权责任制度  40-41
    2.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41
    3. 与民法典相协调的制度  41-42
  (二) 理性的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  42-46
    1. 美国统一的侵权责任制度与我国制度逻辑体系不符  42
    2. 德国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存有局限  42-44
    3.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更加适宜  44-46
四、法律制度的构建  46-58
  (一)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立法:一般条款+特别法  46-47
  (二)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47-58
    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47-49
    2. 发布更正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  49-50
    3.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50-54
    4. 损害赔偿范围及与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分担  54-58
结语  58-59
致谢  59-60
参考文献  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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