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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会见权
作 者: 石飞鹏
导 师: 段书臣
学 校: 海南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律师 会见权 权利保障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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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会见权既是律师一项重要权利,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新律师法通过后,这一权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引发激烈讨论。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的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的权利。律师会见权的内容表现为信息沟通、意见协商、法律帮助、辩护行为。律师会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辩护权行使的前提性权利;是律师的对抗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既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又是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诉讼正义,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对律师会见权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不协调之处,同时与世界上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差距较大,需要改进。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问题上的规定与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相比有较大进步性,表现在:明确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再度提前;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仍有不足,表现在:规定较为笼统,不少词语含义不清晰;与刑事诉讼法不协调;缺乏对律师会见权进行救济和对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实践中,律师会见障碍多、作用小、形式化、权利救济难。律师“会见难”主要表现在:侦查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拒绝会见;会见依法不需要批准的却被侦查机关要求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及时安排会见;会见时间和次数受限制;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监听;会见被限制谈话内容;会见条件差,达不到应有效果等等。律师“会见难”原因主要有:法律规定不统一、不协调;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会见权立法先天不足;犯罪率居高不下,侦查水平低;控辩地位不平等,侦查机关权力较大;侦查权缺乏监督、制约,会见权缺乏救济;执法力度不够,对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处罚不到位等等。解决律师“会见难”,保障律师会见权充分实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转变诉讼观念,为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提供思想保障:树立“无罪推定”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司法和谐”理念;树立正确、科学的侦查理念;树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目的观。2.完善法律规定,为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法律保障:统一立法,将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取消会见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安排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取消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权,确立侦查机关告知义务,赋予律师秘密会见权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享有录音、录像、拍照权;确立审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逐步确立沉默权制度。3.加大执法力度,为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提供救济途径:组织公安司法人员学习新律师法,以便正确贯彻实施;设立律师会见权救济途径;依法处理侵害律师会见权的公安司法人员;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律师维权路径;充分利用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制约机制;确立侦查机关在阻止律师依法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制度。4.建立配套措施,为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改善看守所条件;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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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4-6 Abstract 6-12 序言 12-14 一、律师会见权概述 14-20 (一) 律师会见权的内涵 14-16 (二) 律师会见权的内容 16-17 (三) 律师会见权的本质 17-18 1.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辩护权行使的前提性权利 17 2.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的对抗性权利、防御性权利 17-18 3. 律师会见权既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又是律师的诉讼权利 18 (四) 律师会见权的价值 18-20 1. 有利于保障人权 18 2. 有利于实现诉讼正义 18-19 3. 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 19 4. 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19 5. 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19-20 二、律师会见权之比较分析 20-33 (一) 中外律师会见权之比较分析 20-26 1. 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20-22 2. 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和国际性文件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22-24 3. 中外律师会见权之异同点 24-26 (二) 我国新旧律师法律师会见权规定之比较分析 26-33 1. 对新《律师法》第33条的阐释 27-28 2. 新《律师法》第33条的进步性和不足之处 28-29 3. 新《律师法》第33条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探析 29-33 三、律师会见权运行现状评析 33-37 (一) 律师会见权运行现状 33-35 1. 律师会见权整体运行状况 33 2. 律师"会见难"的具体表现 33-35 (二) 律师"会见难"原因分析 35-37 1. 法律规定不统一、不协调 35 2. 思想观念陈旧、落后 35-36 3. 会见权立法先天不足 36 4. 犯罪率居高不下,侦查水平较低 36 5. 少数律师违法会见 36 6. 控辩地位不平等,侦查机关权力较大 36 7. 侦查权缺乏监督、制约,会见权缺乏救济 36 8. 执法力度不够,对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处罚不到位 36-37 四、律师会见权的完善 37-45 (一) 转变诉讼观念,为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提供思想保障 37-39 1. 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37 2. 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37-38 3. 树立"司法和谐"理念 38 4. 树立正确、科学的侦查理念 38-39 5. 树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39 (二) 完善法律规定,为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39-41 1. 统一立法,将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进一步细化 39 2. 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 39 3. 取消会见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安排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是侦查机关的义务 39-40 4. 取消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权,确立侦查机关告知义务,赋予律师秘密会见权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录音、录像、拍照权 40 5. 确立审前法律援助制度 40-41 6. 完善证据制度 41 7. 逐步确立沉默权制度 41 (三) 加大执法力度,为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提供救济途径 41-43 1. 组织公安司法人员学习新律师法,以便正确贯彻实施 41-42 2. 设立律师会见权救济途径 42 3. 依法处理侵害律师会见权的公安司法人员 42 4.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律师维权路径 42 5. 充分利用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制约机制 42-43 6. 确立侦查机关在阻止律师依法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制度 43 (四) 建立配套措施,为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43-45 1. 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改善看守所会见条件 43 2. 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 43-44 3. 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44 4.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44-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50 后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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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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