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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完善

作 者: 郭永丰
导 师: 王肃元
学 校: 兰州商学院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董事 公司机会 立法完善 篡夺
分类号: D922.291.9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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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司机会规则是英美法上规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英美判例法围绕着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问题探讨了近100年的时间,目前理论已趋成熟。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成熟判例法的基础上,也逐渐将公司机会规则导入本国的公司法理论之中。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并不承认公司机会规则,但在现代信息化的市场经济时代,竞业禁止制度难以有效的规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中包括董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并据为已用。鉴于此,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英美法上的公司机会规则,《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填补了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空白状态。但由于有关公司机会规则的前期理论研究薄弱,立法还不成熟,因此它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很难满足解决现实复杂纠纷的需求,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案例的研究方法,沿着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两条线,对公司机会规则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机会规则在英美法上历史演进以及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导入情况,进而导出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含义。第二部分阐述了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理论,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阐述了其与竞业禁止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的区别,分析了公司机会法律性质,得出公司机会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有关学说,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进而得出对构建我国公司机会标准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是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公司机会的有关规定,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立法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的完善对策,主要从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主体、公司机会禁止的例外、救济措施等方面来完善。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11
1 导论  11-17
  1.1 选题意义  11-12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5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13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3-14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14-15
  1.3 文章研究思路及方法  15-17
    1.3.1 文章研究思路  15
    1.3.2 文章研究方法  15-17
2 公司机会规则的历史演变及含义  17-21
  2.1 公司机会原则的历史演变  17-20
    2.1.1 公司机会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  17-19
      2.1.1.1 公司机会规则在美国的发展  17-18
      2.1.1.2 公司机会规则在英联邦国家的发展  18-19
    2.1.2 公司机会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导入  19-20
  2.2 公司机会规则的概念界定  20-21
3 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理论  21-30
  3.1 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基础  21-26
    3.1.1 经济学依据  21-22
    3.1.2 法理依据  22-26
      3.1.2.1 公司法依据:董事的忠实义务  22-26
      3.1.2.2 民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26
  3.2 公司机会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26-28
    3.2.1 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26-28
    3.2.2 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区别  28
  3.3 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  28-30
4 美国公司机会判断标准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30-39
  4.1 美国判例法上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评析  30-37
    4.1.1 利益或期待利益标准  30-31
    4.1.2 经营范围标准  31-32
    4.1.3 公平性标准  32-34
    4.1.4 结合标准——两步分析法  34
    4.1.5 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建议:双重标准  34-35
    4.1.6 克拉克教授观点:不同公司,不同标准  35-37
  4.2 美国公司机会判断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37-39
5 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39-43
  5.1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  39-40
    5.1.1 早期立法现状  39
    5.1.2 现行立法现状  39-40
  5.2 我国现行立法的缺憾  40-43
    5.2.1 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立法缺失  40-41
    5.2.2 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  41
    5.2.3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例外规定不全面  41-42
    5.2.4 篡夺公司机会救济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  42-43
6 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完善  43-58
  6.1 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之构建  43-46
    6.1.1 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之学理之争  43-44
    6.1.2 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之构建  44-46
  6.2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展与重构  46-51
    6.2.1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主体范围的反思  46-51
      6.2.1.1 董事类型的复杂性及主体地位的确立  46-48
      6.2.1.2 控股股东义务主体地位的确立  48-50
      6.2.1.3 高级管管理人员义务主体地位的确立  50
      6.2.1.4 监事义务主体地位的确立  50-51
    6.2.2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义务主体范围的重构  51
  6.3 补充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例外规定  51-55
    6.3.1 应明确董事合理利用的公司机会范围  52-53
      6.3.1.1 公司不愿利用的商业机会  52-53
      6.3.1.2 公司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  53
    6.3.2 完善董事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程序  53-55
  6.4 完善篡夺公司机会的救济措施  55-58
    6.4.1 确立归入权的权利行使主体  55-56
    6.4.2 确定归入权的行使期间  56
    6.4.3 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处理  56-58
7 结论  58-59
参考文献  59-62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目录  62-63
后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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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企业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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