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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陈书凯
导 师: 李艳梅
学 校: 广西师范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证据资格 证明力
分类号: D925.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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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是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在案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涉及电子证据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了诉讼舞台,随之而来的是有关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电子证据研究方面,英美法系学者的研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其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收集、保全、出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看法。然而,中国关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和研究起步较晚,在学术理论研究上,学者专家们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法律效力以及取证方式等重要法律问题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学术争议。虽然也有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但是这些规定简单且存在诸多冲突,特别是,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资格、证明力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电子证据的系统立法至今仍是空白。司法实践已经逐步采用电子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冲击与挑战、电子证据立法及其证据规则的缺失与滞后,阻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司法实务中只能谨慎适用,甚至无所适从。所以,加快电子证据的研究和立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前人的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其介绍、分析与评价,明确了本文所采纳的定义及研究范围。接下来简要阐述了电子证据的特征。最后,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上分析并评价了各家观点,得出结论: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应取代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包括程序正义原则、非歧视原则、技术支持原则。接下来,在对自由心证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相对自由的心证制度。这种法官心证制度,是对西方自由心证制度的扬弃,是符合中国现实司法实际的新的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析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只有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条件,一项电子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第四部分研究了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包括相关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最后,提出认定证明力的几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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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9 引言 9-10 一、电子证据的概述及其法律定位 10-16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 10 1. 电子材料说 10 2. 计算机证据说 10 3 数据电文说 10 (二) 本文中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 10-12 1. 直接来源于案件 11 2. 电子证据既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也包括其派生物 11-12 3. 电子证据是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 12 (三) 电子证据的分类 12 (四) 电子证据的特征 12-13 1. 电子证据的高度依赖性 12 2.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 12 3. 电子证据的多媒体性 12 4. 电子证据传播的快速性和开放性 12 5.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12 6.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 12-13 (五)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13-16 1. 书证说 13 2. 视听资料说 13-14 3. 混合证据说 14 4. 独立证据说 14-16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模式 16-21 (一) 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 16-18 1. 程序正义原则 16-17 2. 非歧视原则 17-18 3. 技术支持原则 18 (二) 电子证据的认定模式 18-21 三、证据资格的认定 21-28 (一)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1-22 1. 自认方法 21 2. 推定方法 21 3. 证人具结方法 21-22 4. 专家鉴定方法 22 5. 电子签名方法 22 (二)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22 (三)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22-28 1. 秘密录制的电子证据 23-25 2. 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 25-26 3. 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 26-28 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28-34 (一)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28 (二)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28-30 1. 直接认定的方法 28-30 2. 间接认定的方法 30 (三)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30-31 1. 根据电子系统正常运行而推定其具有完整性 31 2. 通过由不利方记录或保存的电子证据,来推定电子系统的完整性 31 3. 由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来推定电子系统的完整性 31 (四) 电子证据的充分性 31 (五) 证明力高低的相关规则 31-34 1. 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1-32 2. 从可靠系统获取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2-33 3. 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 33 4. 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低,由中立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高 33-34 结论 34-35 注释 35-37 参考文献 37-39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39-40 致谢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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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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