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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医疗过错构成分析

作 者: 陈正华
导 师: 刘友章
学 校: 广州中医药大学
专 业: 中医内科学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委托合同 法律属性 医疗过错 构成
分类号: R-051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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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医患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如何,学者们有不同的主张。多数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还有学者进一步明确医患关系属消费法律关系,或者合同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另有学者主张医患关系既不属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属于独立的斜向卫生法律关系。后两类观点不被理论界多数意见所赞同,与司法实务的指导精神也是相背离的。医患关系包括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可以称之为特殊的医患关系和一般的医患关系两类。所谓特殊的医患关系,是指在诸如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等方面所构筑的医患关系,其法律属性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这一点,理论界一般不存在争议。所谓一般医患关系,是指在一般诊疗活动中所构筑的医患关系,其法律属性,笔者认同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本文分析了医患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方面的重要特征。其一,医患双方主体行为是事实行为,符合医疗行业的交易习惯,因而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二,医患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不可避免地牵涉国家利益,三者利益平衡的主导权掌握在医方手中;其三,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事务上管理者的地位,在评价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时,要考虑医方事务上管理者的地位这一因素。本文在确立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时,提出了一般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委托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观点。所谓委托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医患委托合同,即是医方受患者委托,管理患者生命健康事务的合同。患者以求诊的方式将有关自己生命健康的事务委托于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诊即意味着接受委托,从而开始对患者生命健康事务的管理过程。医患委托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基础,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根据交易习惯,医患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医患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理论,回答了卫生法学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对卫生法制建设,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制订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医患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也有依约定而取得服务报酬的权利,公立医院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有其利益诉求,因此,公立医院的市场化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但与此同时,公立医院又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现实承担者,要体现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一定福利的公益性质,公立医院又不能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否则不能体现公益性。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是公立医院的改革发展方向。其二,医患委托合同法律性质,从法律理论上节制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医疗机构作为受托人,就委托事务的处理原则上要依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人负有报告的义务,即是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权、医疗处置权、手术同意权等的法理依据。其三,医患委托合同关系理论符合“救死扶伤”、“一切为了患者”的医德理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受托管理患者生命健康事务,委托受托关系的形成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受托方对生命健康事务的管理,责任重大,全心全意处理患者委托事务是其职责要求。对医疗过错构成的研究,本文明确了“医疗事故”、“医疗过错”两个概念的关系。二者都是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概念,其中,“医疗事故”是“医疗过错”的下位概念,属于医疗过错中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方面。根据法学行为过错构成原理,本文分析了医疗过错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因素。其一,医疗过错的主体。一般是指医疗机构,虽然过错行为是由具体医务人员的具体行为造成,但该医务人员的具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只有在医疗机构缺位的情况下,如个体行医者,具体医务人员才是医疗过错主体。其二,过错行为。根据民法侵权责任理论,医疗过错的构成在主观上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备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成立医疗过错。行为人如具备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不成立医疗过错。其中,过错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两种。其三,危害后果。如果危害后果不存在,自然不能成立医疗过错。同时,医疗过错一般仅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理论,造成患者财产权益损害也构成医疗过错中的危害后果。其四,过错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具备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的种类具体可分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值得注意的是多因一果的情形,因果关系的构成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责任有无、主次、大小的基础。必须指出,医疗过错发生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医疗活动是极其复杂而规范严格的科学实践活动,医疗过错的构成在遵循法学行为过错构成的一般理论的同时,还要结合医学科技、临床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管理规章等方面来进行。本文在此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5
Abstract  5-10
前言  10-14
一、研究现状  14-20
  (一)、医患关系的研究现状  14-15
    1、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14
    2、医患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  14
    3、医患关系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14-15
  (二)、医疗过错的研究现状  15-17
    1、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困惑  15-16
    2、医疗过错的研究示例  16-17
  (三)、简单评价  17-18
  (四)、选题依据、研究目的和意义  18-20
    1、选题依据  18
    2、研究目的  18
    3、本研究的创新性  18-20
二、一般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20-40
  (一)、影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若干因素分析  21-26
    1、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一定福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21-22
    2、公立医院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  22-24
    3、公立医院"救死扶伤"的道德宗旨及其普遍服务的民事法律义务  24-26
  (二)、医忠关系属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横向卫生法律关系  26-28
    1、医患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7
    2、医患双方意志自由  27-28
  (三)、医患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属性的特殊性  28-30
    1、导致医患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体行为性质的特殊性  28-29
    2、医患关系中双方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不可避免地牵涉国家利益  29
    3、医患关系中医方管理者的法律地位  29-30
  (四)、传统医患关系定位的理论缺陷和实践障碍  30-32
  (五)、医患关系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32-33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32
    2、委托合同以信任关系为基础  32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2-33
    4、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3
  (六)、医患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意义  33-40
    1、公立医院实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营理念的法理基础  33-34
    2、管理者法律地位对医方主导地位的约束和节制  34-36
    3、"关爱生命,一切为了患者"的服务理念的法理依据  36-37
    4、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阻却的理论依据  37-38
    5、患方义务的理论依据  38-39
    6、医方一般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39-40
三、医疗过错的构成分析  40-52
  (一)、"医疗事故"概念分析  40-42
  (二)、医疗过错构成分析  42-48
    1、医疗过错的主体  43
    2、过错行为  43-44
    3、危害后果  44-46
    4、过错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存有因果关系  46-48
      1.1 一因一果  46
      1.2 一因多果  46
      1.3 多因一果  46-48
      1.4 多因多果  48
  (三)、非医疗过错  48-51
    1、紧急医学措施  48-49
    2、医疗意外  49
    3、医学科学技术限制  49-50
    4、不可抗力  50
    5、无过错输血感染  50
    6、患方过错或原因  50-51
  (四)、医疗过错的举证制度  51-52
四、结语  52-54
参考文献  54-56
致谢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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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医药、卫生 > 一般理论 > 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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