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论遗嘱的形式要件

作 者: 史杰
导 师: 朱凡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遗嘱 遗嘱形式要件 普通遗嘱 特殊遗嘱
分类号: D923.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33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订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与实质要件共同组成遗嘱的要件。’与实质要件相比,遗嘱的形式要件更多地关注的是技术领域。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保证遗嘱真实,能够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证据解决纠纷,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有的财产逐年增加,人们开始关注遗嘱,并乐于用这样主动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现行的《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距今已有二十六年,这期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革。相较而言,《继承法》对遗嘱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难以调整现在较为复杂的遗嘱继承关系。为完善《继承法》的遗嘱制度,笔者选择在遗嘱形式要件方面进行研究。首先,笔者通过对中外古代及近代遗嘱形式要件的研究,找到遗嘱形式要件的来源,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基础和原因。然后,笔者选定了英美德法四国,就其现行遗嘱形式要件制度进行平行比较研究,力求在这四个立法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找到遗嘱规定的精华,比较分析后,得出值得借鉴的经验或者需要避免的弊病。最后,笔者将结合并借鉴国内专家学者的立法建议稿,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面临的难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对遗嘱形式要件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立法原则:形式要件是遗嘱真实性的重要保证,是一种手段,遗嘱真实性是遗嘱形式要件的最终目的。同时,形式要件的条款应当方便民众订立遗嘱,有利于遗嘱继承方式的推广。其次,我国的遗嘱应当按照适用情形的不同分为普通遗嘱和口头遗嘱。普通遗嘱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密封、公证方式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记录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记录在文本或录音录像制品上,内容明确,注明年月日及地点,对改动处应当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二是见证与公证。见证人应为两人以上,能够理解遗嘱订立程序。密封遗嘱和公证遗嘱应由两名公证人办理,公证人应遵守回避规则。三是签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签字、捺印。其他遗嘱的遗嘱人应当签字,当无法签字的也可用捺印代替,并将此事记录在卷,且密封遗嘱的遗嘱人应当在遗嘱封条上签名,对遗嘱文本上的签名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中口述的姓名不作要求。口述遗嘱应当遗嘱人面临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订立,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即时作成笔录,注明年月日及地点。由全体见证人签名,在危机情况解除后,将遗嘱记录交给公证机关。遗嘱于遗嘱人能够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之日起九十天后失去效力。如在此期间,遗嘱人又陷入危机状态,则期间中断,待危机解除后重新计算。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概述  11-15
  (一) 遗嘱形式要件的涵义  11-13
    1.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共同构成遗嘱的要件  11-12
    2. 遗嘱形式要件设立的独特背景  12
    3. 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同于遗嘱的形式  12-13
  (二) 遗嘱形式要件的性质  13-15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历史演变  15-25
  (一) 国外法中遗嘱形式要件的演变  15-19
    1. 罗马法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15-17
    2. 中世纪至近代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17-19
  (二) 我国历代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19-25
    1. 我国古代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19-23
    2. 我国近现代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23-25
三、外国法中遗嘱形式要件比较研究  25-39
  (一)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  25-31
    1. 德国民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25-28
    2. 法国民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28-31
  (二) 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  31-36
    1. 英国法律中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31-34
    2. 美国法律中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34-36
  (三) 外国法遗嘱形式要件评析  36-39
    1. 普通遗嘱  37-38
    2. 特殊遗嘱  38-39
四、我国现行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39-45
  (一) 立法背景  39
  (二) 现行法的规定  39-42
    1. 普通遗嘱  40-41
    2. 特殊遗嘱  41-42
    3. 关于形式要件的变通  42
  (三) 对我国现行法遗嘱形式要件的评析  42-45
    1. 普通遗嘱形式要件的不足  43-44
    2. 特殊遗嘱形式要件的不足  44-45
五、完善我国遗嘱形式要件的立法思考  45-52
  (一) 确定遗嘱形式要件的立法原则  45-46
    1. 形式要件的终极目的是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45
    2. 方便民众订立遗嘱  45-46
  (二) 完善我国遗嘱形式要件的具体建议  46-52
    1. 普通遗嘱  46-50
    2. 口头遗嘱  50-52
结语  52-53
致谢  53-54
参考文献  54-55

相似论文

  1.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研究,D923.5
  2. 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D923
  3. 论共同遗嘱,D923.5
  4. 公证遗嘱的生效、变更和撤销,D926.6
  5. 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D922.282
  6. 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D923.5
  7. 论公益信托的遗嘱设立路径,D922.282
  8. 特留份制度研究,D923.5
  9. 台湾地区遗嘱继承法律制度评析,D923.5
  10. 论特留份制度,D923.5
  11.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D922.282
  12. 论宠物信托,D922.282
  13. 配偶继承权制度研究,D923.5
  14. 宋代妇女的财产权研究,D923
  15.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定位,D923.5
  16. 唐宋遗嘱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923.5
  17. 遗嘱信托制度研究,D922.282
  18. 夫妻共同遗嘱探析,D923.5
  19.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研究,D923.5
  20. 遗嘱有效要件研究,D923.5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继承法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