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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作 者: 吴卓静
导 师: 叶英萍
学 校: 海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
关键词: 登记离婚 离婚自由 假离婚 未成年子女利益 离婚考虑期
分类号: D922.18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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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其简单易行,在实践中显示出优越性,该制度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这种双方协商的自愿离婚方式,在我国算是固有法,唐朝的和离,明清时的协离,是我国封建时期的协议离婚,在此基础上近代中国确立了两愿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立法的基础上,建立了登记离婚制度。申请、审查、登记的简便离婚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婚姻纠纷,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意愿。进入新时期以后,不仅登记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在登记离婚中还出现了假离婚、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缺乏救济手段等现象。针对持续上升的离婚率以及这些社会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是登记离婚的条件太过宽松所致,应当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也有人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婚姻自由的体现,设置限制性条件反而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规定还可以更宽松。实际上,自由与秩序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与限定了自由,但同时又对自由起着保护的作用,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才能存在,社会秩序越是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越有可能增长。境外有关协议离婚的立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接受协议离婚的国家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但这些限制性条件并未影响离婚自由的实现,或招来社会责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离婚自由,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宜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离婚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凡有未成年子女者不得登记离婚;恢复登记离婚的考虑期;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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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 一、我国登记离婚的发展历程 8-12 (一) 我国古代的"和离"制度 9-10 (二) 我国近现代的登记离婚制度及实践 10-12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的内容 12-16 (一) 我国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3-14 (二) 我国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14-16 三、与登记离婚有关的社会问题 16-19 (一) 目的各异的假离婚 16-17 (二) 草率离婚激增 17-18 (三) 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足 18-19 (四) 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缺乏救济手段 19 四、我国与境外登记离婚条件的比较 19-25 (一) 实质要件的比较 20-22 (二) 形式要件的比较 22-25 五、登记离婚自由与限制的价值平衡 25-32 (一)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 26-29 (二) 登记离婚制度应立足于国情 29-30 (三) 登记离婚的价值平衡 30-32 六、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建议 32-36 (一) 规定有未成年子女者不得登记离婚 32-33 (二) 恢复登记离婚的考虑期 33-34 (三) 建立登记离婚无效制度 34-36 结语 36-37 参考文献 37-42 后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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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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