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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作 者: 吴卓静
导 师: 叶英萍
学 校: 海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
关键词: 登记离婚 离婚自由 假离婚 未成年子女利益 离婚考虑期
分类号: D922.18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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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其简单易行,在实践中显示出优越性,该制度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这种双方协商的自愿离婚方式,在我国算是固有法,唐朝的和离,明清时的协离,是我国封建时期的协议离婚,在此基础上近代中国确立了两愿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立法的基础上,建立了登记离婚制度。申请、审查、登记的简便离婚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婚姻纠纷,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意愿。进入新时期以后,不仅登记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在登记离婚中还出现了假离婚、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缺乏救济手段等现象。针对持续上升的离婚率以及这些社会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是登记离婚的条件太过宽松所致,应当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也有人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婚姻自由的体现,设置限制性条件反而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规定还可以更宽松。实际上,自由与秩序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与限定了自由,但同时又对自由起着保护的作用,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才能存在,社会秩序越是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越有可能增长。境外有关协议离婚的立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接受协议离婚的国家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但这些限制性条件并未影响离婚自由的实现,或招来社会责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离婚自由,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宜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离婚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凡有未成年子女者不得登记离婚;恢复登记离婚的考虑期;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
一、我国登记离婚的发展历程  8-12
  (一) 我国古代的"和离"制度  9-10
  (二) 我国近现代的登记离婚制度及实践  10-12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的内容  12-16
  (一) 我国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3-14
  (二) 我国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14-16
三、与登记离婚有关的社会问题  16-19
  (一) 目的各异的假离婚  16-17
  (二) 草率离婚激增  17-18
  (三) 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足  18-19
  (四) 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缺乏救济手段  19
四、我国与境外登记离婚条件的比较  19-25
  (一) 实质要件的比较  20-22
  (二) 形式要件的比较  22-25
五、登记离婚自由与限制的价值平衡  25-32
  (一)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  26-29
  (二) 登记离婚制度应立足于国情  29-30
  (三) 登记离婚的价值平衡  30-32
六、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建议  32-36
  (一) 规定有未成年子女者不得登记离婚  32-33
  (二) 恢复登记离婚的考虑期  33-34
  (三) 建立登记离婚无效制度  34-36
结语  36-37
参考文献  37-42
后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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