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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研究

作 者: 李瑶函
导 师: 黄开诚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提供 毒品 情节严重 未完成形态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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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为了严密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法网,维护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管制秩序而设立。本文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为研究对象,结合刑法条文及理论,全面解读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并在该基础上深入分析本罪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疑难点,力求正确、科学、系统地把握本罪内涵。全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既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部分。此部分中,笔者着重介绍了本罪的立法史略以及研究现状,为后文第二、三、四部分的深入、系统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难点和重点所在,笔者从犯罪构成角度对本罪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在结合其他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进行了翔实的论证。在此部分中笔者进行深刻论述的主要内容包括: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人员。2、主观方面着力从“‘明知’的内容”、“‘明知’的认定”、“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四个方面展开论述。3、客观方面侧重于“本罪的对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行为的正确解读”、“正确把握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关于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含义之我见”、“本罪是否有‘数量’要求”五方面的研究。在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的各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也为第三部分的充分论述做了铺垫。第三部分: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本部分结合刑法理论,对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剖析。该部分共两个小节,包括“关于本罪居间行为的认定”、“关于本罪未完成形态研究”两个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期深入对本罪的研究。第四部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疏失及完善建议。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本罪存在的缺陷及应当如何完善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分析。本部分共分两个小节,笔者在第一小节中在对第二部分的思考以及其他相关犯罪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若干个立法疏失之处,包括:“没有规定过失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之一”、“本罪的法定刑及法定刑档设定不完善”“欠缺‘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等。在借鉴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充分认识和分析我国现实国情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提升本罪法定刑、增加法定刑档”、“‘注射、吸食毒品者’规定应取消”、“增设‘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数量起刑点”四个方面,以期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概述  11-14
  (一)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法史略  11-13
    1.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史略  11-12
    2. 港、澳、台地区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法规定  12
    3. 国际公约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相关规定  12-13
  (二) 本罪的研究现状  13-14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  14-28
  (一)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方面  14-15
  (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观方面  15-19
    1. 关于“明知”内容的理解  15-17
    2. “明知”的具体认定  17-18
    3. 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18
    4. 关于本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问题  18-19
  (三)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客观方面  19-28
    1. 关于本罪的对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19-23
    2. 关于“提供”的正确解读  23-24
    3. 正确把握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  24-26
    4.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含义之我见  26-27
    5. 本罪是否有“数量”要求  27-28
三、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  28-31
  (一) 关于本罪居间行为性质的认定  28-30
    1.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居间行为的定性  28-29
    2. 本罪居间行为的认定  29-30
  (二) 关于本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30-31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疏失及完善建议  31-38
  (一)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疏失  31-33
    1. 没有规定过失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之一  31-32
    2. 本罪的法定刑及法定刑档设定不完善  32
    3. 欠缺“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32-33
  (二) 立法完善具体阐述  33-38
    1. 应提升本罪法定刑、增加法定刑档  33-35
    2. “注射、吸食毒品者”规定应取消  35-36
    3. 增设“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36-37
    4. 补充规定数量起刑点  37-38
致谢  38-39
参考文献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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