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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作 者: 邓伟
导 师: 张武举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刑事和解 人身危险性 缓刑执行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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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陈某故意伤害一案,引出对刑事和解、人身危险性理论、缓刑执行等问题的探讨。这些问题涉及到刑法总论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现行的刑事政策,都乃当下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刑事和解对刑法根基产生冲击,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刑法理论界轻视,是否需纳入犯罪构成考量成争议,缓刑监管主体的缺失,严重影响着缓刑的功效。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三章,约17000余字,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潜存着对刑法正义价值的侵害进行分析。通过对案件剖析,可知现行刑事和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无序和解,私权过分干涉公权,直接影响到刑法的稳定性;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侵害体现在财富的多少可以决定是否定罪处罚,量刑处罚的轻重,出现不公正的刑法适用;对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侵害体现在同质不同刑,同一性质、同一情节的判决有的重判,有的轻处,结果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司法威信;对司法实务的冲击体现在私权被滥用,出现私权主导刑法的本末倒置问题。以及法官被刑事和解绑架的尴尬局面,严重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本文提出,应该理性看待刑事和解,不应一味推进,以免动摇刑法的根基。第二部分探讨了人身危险性的刑法意义与司法运用。本文首先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加以界定,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已犯罪之人的再犯可能性(不包括未犯罪之人的再犯能性),并理清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这三个易混淆概念间的关系,以求准确界定人身危险性。接着文章对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地位进行分析,第一,认为人身危险性不仅在犯罪论中地位突出,而且在刑罚论中也意义非凡,提出在犯罪论中建立包括人身危险性的二元犯罪构成理论。第二、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特别是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后探讨如何认定人身危险性,提出在认定人身危险性中需要考量的因素;最后提出人身危险性的司法适用主张,建议在检察院成立人身危险性鉴定委员会,更加科学合理的定罪量刑,同时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实现刑法的价值。第三部分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文章首先分析了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缓刑执行立法不健全、监管主体失位。文章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社区矫正的规定,提出由社会综合治理部门承担缓刑社区矫正监管,检察院的监所部门和缓刑帮教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帮教,以此有效提高缓刑的改造成功率,实现缓刑犯的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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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1 绪论 11-12 一、案由 12 二、案情 12 三、存在问题 12-13 四、分析与结论 13-30 (一) 刑事和解潜存着对刑法正义价值的侵害 13-18 1.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害 14-15 2. 对人人平等原则的侵害 15-16 3. 对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侵害 16 4. 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冲击 16-18 (二) 人身危险性 18-27 1.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19-20 2. 人身危险性的刑法地位 20-24 3. 人身危险性评价需要考量的因素 24-26 4. 人身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建议 26-27 (三) 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 27-30 1. 存在的问题 27-28 2. 完善建议 28-30 结语 30-31 致谢 31-32 参考文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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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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