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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研究
作 者: 邹婧
导 师: 卢有学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碰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财产罪 罪数问题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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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对于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不同法院对“碰瓷”者的定罪处罚也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目前还缺乏统一判罚的标准。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使公众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疑问。只有对汽车“碰瓷”行为正确定性,才能达到有效打击“碰瓷”犯罪的目的,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选取2010年重庆市一起特大团伙“碰瓷”案为研究材料,对“碰瓷”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21,000余字。第一部分为案件概述,简要介绍了案情和案件焦点。本案案情为:被告人熊某伙同夏某等无业人员决定利用“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专门租用轿车在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以此为由索要钱财。一年多时间作案达280起,非法从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处获利共100多万元。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二:一为被告人的“碰瓷”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二为被告人利用汽车“碰瓷”获取赔偿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第二部分为争议与分歧意见,介绍了本案定性的几种观点和理由: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诈骗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第四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第五种意见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六种意见认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七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财产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八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其中包含四部分:第一,对“碰瓷”行为的特征和频发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将“碰瓷”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分析。第三,将“碰瓷”行为与侵犯财产罪结合分析。第四,从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角度对“碰瓷”行为的罪数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案件评析。以本案被告人作案的时间顺序为主线,对被告人实施的多个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向对方司机索要赔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最后,对本案进行罪数分析,认为应按牵连犯理论,对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保险诈骗罪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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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1 引言 11-12 一、案件概述 12-13 (一) 案由 12 (二) 案情介绍 12-13 (三) 案件焦点 13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 13-14 三、理论分析 14-31 (一) “碰瓷”行为的特征和频发原因 14-16 (二)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碰瓷”行为的分析 16-23 (三) 对以侵犯财产罪定性“碰瓷”行为的分析 23-27 (四) 罪数问题分析 27-31 四、案件评析 31-35 (一)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之定性 31-32 (二) 向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行为之定性 32-34 (三) 罪数分析 34-35 结语 35-36 致谢 36-37 参考文献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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