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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非犯罪化研究
作 者: 刘启立
导 师: 王利荣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赌博行为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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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赌博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赌博的产生由来已久,它几乎伴随着人类的整个历程。由于各国统治者向来认为赌博是一种不良行为,会危及统治秩序,因此,赌博在历史的长河中更多的都是被严厉禁止。随着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思潮的兴起,关于赌博应该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的争论更加激烈,对赌博行为究竟应该是除恶务尽、严加禁止,还是抑弊扬善、适度控制,人们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笔者在刑法基本理论和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赌博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较为细致的探讨,试图对赌博行为究竟应该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作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文章约3万3千字,分为四个部分。一、赌博概述。主要介绍了赌博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赌博的客体。赌博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只包括普通赌博行为,广义的概念还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行为。赌博行为包含三个主要特征,即:赌博行为的自愿性,胜负结果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赌博目的上的获利性。赌博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参与赌博行为和发起赌博行为,前者包括普通赌博行为、以赌博为业行为,后者包括聚众赌博行为、开设赌场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行为有三种,即: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鉴于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文讨论的范围主要包括普通赌博、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四种赌博行为,不包括彩票、赛马类赌博行为。赌博的客体为何,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参与赌博主要侵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发起赌博的行为主要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二、赌博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观点聚讼及理论探讨。主要介绍了赌博行为罪与非罪的相关观点,并对赌博行为罪与非罪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应当将赌博入罪的观点主要有:认为赌博毒害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关系、致使财产外流及诱发其它犯罪。认为赌博应当非罪的观点有:赌博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对此应当尊重、赌博会诱发其它犯罪的逻辑不成立、赌博侵害的法益不明显及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阐述赌博非犯罪化的理由。本部分还从现代刑法观、保护自由的角度、谦抑原则及法益保护原则等理论层面上探讨了赌博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并从司法实践角度指出了我国存在以赌博为业认定难的问题和司法资源有限性问题。三、赌博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国外规制赌博的立法模式和我国规制赌博的历史沿革。国外规制赌博主要有三种模式:完全犯罪化的模式,这些国家有德国、日本等;完全合法化模式,这些国家主要有英国、俄罗斯、瑞士等;部分非犯罪化模式,主要有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等。还对我国历史上规制赌博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叙述,通过比较国内外规制赌博行为的相关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也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相关立法的不足,比如在对以赌博为业到认定上、对聚众赌博的理解上,我国的立法都有一定的缺陷,需要予以适当的修正。四、对我国赌博行为非犯罪化的思考和建议。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对普通赌博、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四种行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本文认为以赌博为业实际上也属于普通赌博的范畴,其和普通赌博又都属于无被害人犯罪领域的问题,将其非犯罪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刑法应当随着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作出适时应对、现代刑法观注重保护人权的特点决定了应当将其非犯罪化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说明了将其非犯罪化的现实考虑。对聚众赌博应当进行有限制的犯罪化,刑法应只处罚以抽头渔利为营利手段的聚众赌博行为,对于没有抽头渔利行为的,不按犯罪处理。开设赌场的罪与非罪更多的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刑事政策,当前我国不适合将开设赌场犯罪化,但是可以设置区域性博彩中心,在中心内开设赌场可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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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赌博概述 11-16 (一) 赌博的概念 11-13 (二) 赌博的特征 13-14 (三) 赌博的类型 14-15 (四) 赌博行为的客体 15-16 二、赌博行为犯罪化之理论聚讼 16-28 (一) 犯罪化的观点 16-18 (二) 非犯罪化的观点 18-21 (三) 对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理论的评析 21-28 三、赌博行为犯罪化之立法比较 28-33 (一) 境外对赌博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模式 28-32 (二) 我国对赌博行为的法律规制状况 32-33 四、对我国赌博行为非犯罪化的思考和建议 33-47 (一) 对"普通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分析和建议 34-38 (二) 对"聚众赌博"的分析和建议 38-42 (三) 对"开设赌场"的分析和建议 42-47 致谢 47-48 参考文献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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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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