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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作 者: 蔡和平
导 师: 贾俊玲
学 校: 北京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中德工伤保险法 比较法 工伤认定 法律责任 保护原则
分类号: D912.5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2132次
引 用: 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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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工伤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德两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出工伤保险法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论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历史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重新探讨了工伤保险法应该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工伤保险立法的最高原则为保护功能这一全新的理论。本文首次对中德两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全方位的比较研究,从历史发展的起源和过程到现行的基本制度,从工伤认定理论到具体的法律责任,逐一比较分析了两国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形成这些异同的原因。经过比较研究发现,中德两国的工伤保险法存在许多大同小异之处,特别是在工伤范围、费用筹集、补偿待遇等方面。这与我国在立法中注意吸收国际成功经验有关。差异主要因两国国情的不同和制度成熟程度不同而致,体现在组织机构的不同和法律保护范围和方式上的差别。文章详细研究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目的关系理论和重要条件理论。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工伤认定的理论依据,在详细论证了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德国工伤认定理论的可行性和意义。在法律责任方面,论文详细比较了中德两国之间工伤赔(补)偿责任的不同规定,指出中国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工伤补偿逐步取代工伤赔偿的过程。论文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讨论,从保护理论出发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该借鉴德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经验,将消极等待赔偿工伤损害的旧制度改革成为积极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侵害的主动型制度,坚持工伤预防为最先的理念,在法律责任上应该确立法定工伤赔(补)偿优先于民事赔偿的责任原则,并且从制度上以工伤责任取代民事侵权责任,完全免除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还工伤保险法为职工提供社会保护、为企业免除民事责任的立法初衷。

全文目录


序言  7-12
  一、写作背景  7-9
  二、写作方法  9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9-12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演变及原则之比较研究  12-32
  一、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因与演变――从民法到社会法  12-22
    (一) 工业化带来了农业社会不曾有的新问题  12-13
    (二) 民法对解决工伤问题无能为力  13-14
    (三) 从民法到社会法演变的根源  14-17
    (四) 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法从民法中脱离  17-22
  二、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从社会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回到社会保险  22-27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工伤保险立法  22
    (二) 新中国工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初创  22-24
    (三) 工伤社会保险蜕变为工伤企业保险  24
    (四) 从工伤企业保险回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24-27
  三、德国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与免责  27-28
    (一) 社会保护原则  27-28
    (二) 责任替代原则  28
  四、中国工伤保险法之保护原则  28-32
    (一) 中国现有关于工伤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28-29
    (二) 对有代表性和普遍性观点的辨析  29-30
    (三) 保护原则之提出  30-32
第二部分 中德工伤保险基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2-58
  一、工伤保险的性质及工伤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2-35
    (一) 工伤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32-33
    (二) 工伤保险法弥补了传统侵权法的不足  33-34
    (三)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渊源  34-35
  二、工伤范围意味着被保险人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35-38
    (一) 德国的工伤范围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工伤  35-37
    (二) 中国工伤的范围逐步扩大  37-38
    (三) 比较结论:工伤范围随制度的成熟而不断扩大  38
  三、适用的人员范围说明工伤保险法的保护对象  38-42
    (一) 一般性的前提条件——国籍和领土原则  38
    (二) 适用的方式以及范围概述  38-39
    (三) 德国工伤保险的适用方式和范围灵活多样  39-41
    (四) 中国工伤保险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比较单一  41-42
    (五) 比较结论:适用方式和范围与制度发达程度成正比  42
  四、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42-45
    (一) 德国的自我管理模式  43-44
    (二) 中国的国家直接管理模式  44-45
    (三) 比较结论:两种模式各有所长  45
  五、资金筹集模式大同小异  45-48
    (一) 德国的资金筹集模式广为效仿  45-47
    (二) 中国的资金筹集模式与德国类同  47-48
    (三) 比较结论:筹资模式体现了雇主责任原则  48
  六、工伤保险任务各有侧重  48-56
    (一) 工伤保险任务概述  48-49
    (二)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三位一体  49-53
    (三)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任务重在补偿  53-55
    (四) 比较结论:德国以预防为先,中国以赔偿为重  55-56
  七、总结:工伤预防为最先的立法理念  56-58
第三部分 德国工伤认定理论及其对中国工伤认定的借鉴意义  58-77
  一、目的关系理论与被保险工作  58-60
    (一) 被保险工作之不可列举  58-59
    (二) 目的关系在确定被保险工作中的运用  59-60
  二、因果关系理论与保险情形  60-69
    (一) 刑法和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  60-61
    (二) 社会法的因果关系——重要条件理论  61-69
  三、目的关系和因果关系在工伤保险法中的功能及地位分析  69-70
  四、德国工伤认定理论对中国工伤认定的借鉴意义  70-77
    (一) 中国工伤认定理论的缺失  70-72
    (二) 相当性理论与重要条件理论的异同分析  72-74
    (三) 中国工伤认定适合采用重要条件理论  74-77
第四部分 损害赔(补)偿法律责任问题比较研究  77-98
  一、损害补偿的责任范围  77-78
    (一) 损害赔偿与损害补偿之差别  77
    (二) 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补偿责任能否竞合  77-78
  二、工伤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78-80
    (一) 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是构成工伤补偿责任的基础  78-79
    (二) 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  79
    (三) 劳动者受到的人身伤害因工作原因而发生  79-80
  三、德国法中损害赔(补)偿主体的责任认定  80-92
    (一) 损害赔(补)偿的主体  80
    (二) 损害赔(补)偿主体的责任认定  80-92
  四、中国法中的法律责任现状与问题  92-98
    (一) 企业背负工伤与民事的双重责任  92-95
    (二) 因第三人引起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95-96
    (三) 雇员因工作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96-97
    (四) 趋势:工伤责任逐渐替代民事责任  97-98
结论  98-102
参考文献  102-106
后记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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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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