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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
作 者: 高汉成
导 师: 朱勇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大清刑律草案 签注 礼法之争
分类号: D924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390次
引 用: 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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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清末十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 年 10 月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从 1908 年到 1910 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称为“签注”。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在晚清法律近代化的背景下,作为制定《大清刑律》必经的立法程序之一而出现的,同时构成清末礼法之争的一部分。签注既是在大清刑律草案——修正刑律草案——《钦定大清刑律》流变中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又是考察、研究清末礼法之争的重要视角和切入点。本文在解读签注内容和意见的基础上,就大清刑律草案在立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理论、立法语言与技术等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历史缺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以一种较为实证的方式达到对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及发生其中的礼法之争进行再认识的目的。 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以及尾声三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界定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关于本论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本论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正文第一章:“晚清法律改革与大清刑律草案的出台”。本章以晚清十年的法律改革为背景,重点阐述了 1907 年大清刑律草案的主要架构和内容以及《大清刑律》的制定过程。1907 年—1911 年,在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时期,庆亲王奕劻以军机王大臣的身份领导宪政编查馆,对目前时下所说的“以沈家本为主持人的清末修律”作出了他人所无法替代的独特贡献。奕劻的作用不仅在于在修订法律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给予沈家本以明确支持;更是在于礼法之争最激烈的时候,在最高统治者不便公开表态的情况下,他以宪政编查馆大臣的身份,堵住了来自各部院堂官、各省督抚对新刑律草案的否定性意见,将礼法之争严格控制在观念之争的范围内,这就为法理派提供了一个与礼教派平等辩论的平台和机会。他对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刑律草案的公开支持和赞成,是《大清刑律》最终通过的关键性因素。 第二章:“大清刑律草案签注内容解读”。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朝廷下宪政编查馆交各中央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签注意见。一份完整的签注奏折应该包括对草案发表整体看法的原奏和所附的对草案总则和分则逐条发表意见的清单,即所谓的“签注原奏”和“签注清单”。本章对签注的主要内容和意见进行了逐一详细解读,以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第三章:“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抚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后,具有立法权的各方做出了不同反应。最高统治者(朝廷)下达《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谕》,强调明刑弼教的立法宗旨;法部和修订法律馆负责会同办理草案的进一步修改问题,在反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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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4-6 Abstract 6-12 引言 12-20 一、关于大清刑律草案及其签注 12 二、关于本论题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所使用的材料 12-16 三、关于本论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16-20 第一章 晚清法律改革与大清刑律草案的出台 20-38 第一节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20-32 一、奕劻和他主持的宪政编查馆 21-22 二、保证修订法律馆的独立 22-24 三、保证《大清刑律》的制定通过 24-27 四、礼法之争双方力量对比分析 27-31 五、小结 31-32 第二节大清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2-38 一、关于草案的立法动机和宗旨 33 二、草案的主要架构和内容 33-38 第二章 大清刑律草案签注内容解读 38-118 第一节 原奏的主要内容和意见 38-62 一、学部原奏 38-41 二、两广总督原奏 41-42 三、安徽巡抚原奏 42-44 四、直隶总督原奏 44-45 五、东三省总督原奏 45-47 六、浙江巡抚原奏 47-49 七、江苏巡抚原奏 49-51 八、湖广总督原奏 51-52 九、山东巡抚原奏 52-54 十、江西巡抚原奏 54-55 十一、山西巡抚原奏 55 十二、都察院原奏 55-57 十三、闽浙总督原奏 57 十四、河南巡抚原奏 57-59 十五、湖南巡抚原奏 59-60 十六、贵州巡抚原奏 60-62 十七、陕西巡抚原奏 62 第二节 签注清单的主要内容和意见 62-118 一、学部签注清单 62-65 二、两广签注清单 65-71 三、安徽签注清单 71-75 四、直隶签注清单 75-77 五、浙江签注清单 77-78 六、两江签注清单 78-85 七、湖广签注清单 85-88 八、山东签注清单 88-90 九、江西签注清单 90-94 十、山西签注清单 94-97 十一、闽浙签注清单 97-99 十二、都察院签注清单 99-100 十三、河南签注清单 100-103 十四、湖南签注清单 103-108 十五、云贵签注清单 108 十六、广西签注清单 108-109 十七、四川签注清单 109-110 十八、邮传部签注清单 110-114 十九、热河签注清单 114-115 二十、度支部签注清单 115-116 二十一、陆军部签注清单 116 二十二、甘肃新疆签注清单 116-118 第三章 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 118-136 第一节 对最高统治者(朝廷)的影响 118-121 第二节 修订法律馆和法部对签注的反馈 121-133 一、修正刑律草案的具体变化 122-123 二、修正刑律草案的主要变化 123-128 三、签注被采纳的内容 128-131 四、有限影响的原因分析 131-133 第三节 对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的影响 133-136 第四章 草案理性主义目标的历史错位 136-162 第一节 关于草案的立法目的 136-143 第二节 关于草案的立法宗旨 143-150 第三节 关于草案的价值取向 150-155 第四节 关于草案的立法条件 155-162 第五章 草案基本刑法制度的理论迷失 162-180 第一节 关于罪行法定原则 162-167 第二节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167-169 第三节 犹豫行刑和假出狱制度 169-171 第四节 不为罪理论 171-174 第五节 定罪与量刑理论 174-177 第六节 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177-180 第六章 草案法律适用的技术障碍 180-203 第一节关于刑罚的加减 180-182 第二节 关于数罪并罚 182-183 第三节 关于罚金刑 183-192 第四节 关于褫夺公权 192-194 第五节 关于罪刑相适应 194-200 第六节 关于立法语言 200-203 尾声:关于“本土资源”的历史思考 203-209 附录一:1907 年大清刑律草案 209-235 附录二:学部签注奏折(附清单) 235-239 参考文献 239-241 后记 2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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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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