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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审关系研究
作 者: 黄文
导 师: 徐静村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不告不理原则 检察院 关系研究 控审分离原则 法官中立 刑事 被告人 检察机关 控诉权 诉权与审判权
分类号: D915.3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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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政治生活民主化以及社会事务处理科学化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对诉审关系的研究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刑事诉审关系的状况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年以来,刑诉法理论界对诉审关系问题一直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致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诉审关系紊乱、控审职能混淆的现象日益突出。因此,对刑事诉审关系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既具有很深的理论意义,又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即起诉权与审判权概述;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审关系;刑事诉审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我国刑事诉审关系及重构。 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控诉与审判,同辩护一道构成了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诉审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起诉是审判的先导,起诉的范围决定了审判的范围;而审判的运作决定着起诉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随着审判程序的启动,起诉的质量逐步得到检验,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的刑事起诉,才能得到审判的认可。起诉权就其特征来讲具有主动性(由国家机关或被害人个人主动发动)、请求性(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追诉性(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为使命)。而审判权则具有独立性(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内部独立)、中立性(与审判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被动性(启动程序和审理过程均具有被动性)、多方参与性(由法官与控辩双方共同参与)。 各种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问题。这主要是从纵向和横向的角度来研究诉审关系,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既有阶级性,又有技术性。就技术性而言,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在维持正常秩序,调整社会越轨方面的一般性努力。因此,外国的、历史上的诉审制度和实践,对我们可能具有借鉴和参考的作用。即使是不成功的实践,也可以提醒我们不走或少走他人已走过的弯路。有些社会的制度文明程度较高,其诉审关系的设置也比较科学、合理,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对其中一些内容,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这对于完善我国诉审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诉审关系的理念和原则。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所揭示的刑事诉审关系的诸项原则,是人类在经过了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反映了诉审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了人类制度文明在刑事诉审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具有“公理”的意义。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因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的不同,其各自的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存在某些差异,但由于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作用,使得各国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更多地呈现出共同性和一致性。这些蕴含于刑事诉审关系之中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整个刑事诉审关系的理论基础。它既是立法者设计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评判司法实践中刑事诉审活动正当性的标准,只有切实掌握了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才能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有深刻明晰的眼光和高屋建领的气魄,因此对诉审关系基本原则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认为,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控审分离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中立原则、诉审同一原则。 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同一机构或个人手中。裁判者应尽力避免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和后果的诉讼行为,以保持基本的中立地位;控诉方也不能越权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其追诉的效力和责任。控审分离对于人类诉讼发展史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司法独立是诉讼史上的第一次重要分工,控诉与审判的分离则标志了诉讼史上的第二次重要分工。”七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有:分权制衡理论、诉讼公正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认知心理学理论、诉讼经济理论。 如果说控审分离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审检机构的分立和建立完备成熟的公诉制度,那么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追究犯罪上具体的职能分工,明确了起诉和审判程序的交替、衔接与过渡。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法院才能受案并进行审判。法院在审理中受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法院主动陈光中主编:,’外国刊事程序比较研究卒.北京:法犷翱匕版社1988年版,第58页。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自审或者不诉而审,都是与不告不理原则相背离的。不告不理原则最早出现在奴隶制初期控告式诉讼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弹勤式诉讼逐渐被纠问式诉讼所取代,不告不理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法官开始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诉讼的过程中,继承了古代弹勤式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并加以发展,重新实行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建立专门的起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不告不理原则从产生到沉寂、再到复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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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9-29 引言 29-32 第一章 起诉权与审判权概述 32-54 一、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审关系 32-37 (一) 刑事诉讼职能概述 32-33 (二) 控诉职能 33-34 (三) 审判职能 34-35 (四)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关系 35-37 (五) 辩护职能对控诉职能、审判职能的影响 37 二、 刑事起诉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37-43 (一) 起诉权的概念 37-39 (二) 起诉权的特征 39-40 (三) 起诉的对象 40-41 (四) 起诉的效力 41-43 三、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43-50 (一)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 43-44 (二) 刑事审判的特征 44-48 (三) 刑事审判权的行使 48-49 (四) 审判权对起诉权的效力 49-50 四、 刑事诉审关系的界定 50-51 五、 刑事诉审关系的研究对象 51-54 (一) 各种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52 (二) 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52 (三) 起诉权与审判权的行使问题 52 (四) 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问题 52-53 (五) 法官的庭外调查权问题 53-54 第二章 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审关系 54-75 一、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 54-55 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55-59 (一) 没有专司起诉的国家机关,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57 (二) 出现了“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57 (三) 法官的作用消极、被动 57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 57-58 (五) 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制度 58-59 三、 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59-60 (一) 控诉职能由国家行使,个人没有起诉权 59-60 (二) 法官的角色具有多重性,控审职能不分 60 (三) 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 60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 60 四、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60-64 (一) 机构设置上,控审机关分立 61 (二)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采取多样化的起诉方式 61-62 (三)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法官与起诉方在审前的单方面接触 62 (四) 检察官地位当事人化,不享有审判监督权 62 (五) 庭审由控辩双方积极推动,法官是消极的裁决者 62-63 (六) 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审判对象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63-64 五、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64-68 (一) 机构设置上,实行控审机关同署制 65 (二) 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 65 (三)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允许自诉形式的存在 65-66 (四) 控审双方审前联系未彻底切断,庭审法官易形成预断 66 (五) 庭审中控辩双方消极被动,裁判法官积极主动并享有广泛的庭外调查权 66-67 (六) 不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 67-68 六、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68-71 (一) 诉审机构完全分立,实行起诉国家垄断主义,法院不能主动开启审判程序 69 (二) 诉因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69 (三) 诉因变更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69-70 (四)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 70 (五) 实行缓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 70 (六) 既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又注重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能动作用 70-71 七、 各种诉讼模式下诉审关系的比较评析 71-75 (一) 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72 (二) 价值观上的差异 72-73 (三) 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 73-75 第三章 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75-125 一、 控审分离原则 75-92 (一) 控审分离的历史演进 75-78 (二) 控审分离的价值 78-81 (三) 控审分离的理论基础 81-92 二、 不告不理原则 92-99 (一) 不告不理原则的内涵 92-94 (二) 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94-98 (三) 不告不理原则的现实价值 98-99 三、 法官中立原则 99-115 (一) 法官中立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99-103 (二) 法官中立的理论基础 103-109 (三) 法官中立的意义 109-111 (四) 法官中立原则的比较与借鉴 111-115 四、 诉审同一原则 115-125 (一) 诉审同一原则的理论根据 116-119 (二) 诉审同一原则的内容 119-120 (三) 诉审同一原则的灵活性--变更控诉 120-121 (四) 诉审同一原则的制度保障 121-125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及其重构 125-173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及成因 125-128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 125-127 (二)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成因 127-128 二、 影响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各种因素 128-163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28-139 (二)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39-149 (三) 刑事审判对象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49-153 (四) 诉审双方的审前联系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53-155 (五) 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55-162 (六) 再审程序的启动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162-163 三、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重构 163-173 (一) 确立司法的“至上性”,取消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 163-164 (二) 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法官与控方的单方面接触 164-165 (三) 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 165 (四) 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165-168 (五) 废除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 168-169 (六) 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169-170 (七) 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和罪名变更机制 170-171 (八) 废除二审的全面审查制度 171 (九) 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171-173 主要参考文献 17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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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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