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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对房屋登记的审查
作 者: 王鲲
导 师: 柳砚涛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房屋登记 审查尺度 实质审查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分类号: D925.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133次
引 用: 1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重要内容的房屋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秩序起着基础性作用。当前,行政法学界对于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还是准法律行为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其应当作何种分类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房屋登记行为案件的处理也是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笔者从行政诉讼实践需要出发,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精神为导向,采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功能,比较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及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区别,提出:当前行政诉讼实务中应当暂时搁置对房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还是准法律行为的争议,基于行政法学界关于房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的共识,从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实证角度出发,在司法实务中将其作为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独立分类;行政诉讼对于保障房屋登记的真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弥补民事诉讼的不足方面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应当排除“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无用论”的影响,将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准线,以实质审查方式为标尺,采纳“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对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证据审查的证明标准,反对“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万能论”,将不适宜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予以排除,以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为疆界对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进行有限度的司法审查,方能实现其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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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6-7 Abstract 7-9 引言 9-10 第一部分:横看成岭侧成峰——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探析 10-16 第二部分:莫为轻阴便拟归——房屋登记行政侵权独立成诉的意义探析 16-22 第三部分:地到天边天作界——行政诉讼对房屋登记的审查尺度探析 22-34 第四部分:关于行政诉讼对房屋登记审查的两个问题。 34-38 结语 38-39 参考文献 39-41 致谢 41-42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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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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