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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研究

作 者: 滕海峰
导 师: 靳文静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名誉侵权 抗辩 抗辩事由体系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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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从我国的根本法到基本法,对名誉权的保护都极为重视。但我国对于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规范内容尚不完备,没有特殊的体系,缺乏经维框架,仍有许多争议的内容和盲点,对于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的相关理论,在实践中正确处理相关问题构成一种障碍。本文从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的基本理论入手,参考各国关于名誉权抗辩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采用一定标准对我国现有名誉权抗辩制度进行梳理,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对建立更加完善的名誉侵权抗辩制度提出设想。本文第一章从抗辩制度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关系入手,为抗辩制度内容的规范做理论准备。本文第二章通过对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南非、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名誉侵权抗辩制度考察,以法系为范围在小结中对各国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理论优势和制度优势进行分析,指出对我国抗辩制度的可借鉴之处。通过与其他名誉侵权抗辩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的比照,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名誉侵权抗事由抗辩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归纳,对建立更加完善的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框架提出设想,其具体做法是采用特殊中的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分类方法,以“一般主体可主张的抗辩事由”和“特殊主体可主张的抗辩事由”为脉络,对我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进行规制。对“一般主体均可主张的抗辩事由”范畴下的抗辩事由进行详细阐述,包括事先同意的行为、真实性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般人权利的正当行使、因为自卫自辩而善意发表的言论、公正评论、言论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时的抗辩事由等具体内容。将“特殊主体”细化为“特定身份主体”和“特定媒介功能的主体”两类,在“特定身份主体”范畴下详细阐述各级人大代表、单位对职工的评价、公务人员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善意陈述等特定主体可主张的抗辩事由;在“特定媒介功能的主体”的范畴下阐述以内部刊物、资料载文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以文学作品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和以提供交互式服务为内容的网络媒介主体的抗辩等具体内容。鉴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整个名誉侵权抗辩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对以新闻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进行单独、详细的论述。最后,在最后的结论中,对完善我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意义进行总结,指出其是实现我国民法终极价值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第一章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概述  10-16
  第一节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概述  10-14
    一、违法行为  10-12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12-13
    三、因果关系  13-14
    四、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14
  第二节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和构成要件的关系  14-16
第二章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比较分斩  16-24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比较分析  16-21
    一、美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16-19
    二、英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19-20
    三、爱尔兰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0
    四、加拿大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0-21
    五、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1
    六、南非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1
    七、小结  21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分析比较  21-24
    一、德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2
    二、日本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  22-23
    三、小结  23-24
第三章 我国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制度  24-41
  第一节 我国名誉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不足  24-25
    一、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规制不成体系  24
    二、对名誉侵权抗辩的特殊主体规制不完整  24-25
    三、抗辩手段不完善,抗辩事由成立的标准不细致、不具体  25
  第二节 我国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构建设想——一般主体均可主张的抗辩事由  25-31
    一、事先同意的行为  26
    二、真实性抗辩  26
    三、正当防卫  26-27
    四、紧急避险  27
    五、一般人权利的正当行使  27
    六、因为自卫、自辩善意发表言论  27-28
    七、公正评论  28
    八、言论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时的抗辩事由  28-31
  第三节 我国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构建设想——特定主体可主张的抗辩  31-34
    一、特定身份之主体  31
    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会影响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31
    三、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31
    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又称职务上的合法行为  31-32
    五、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善意陈述  32
    六、具有特定媒介功能的主体  32
    七、以内部刊物、资料载文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  32-33
    八、以文学作品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  33
    九、以提供交互式服务为内容的网络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  33-34
  第四节 我国名誉侵权抗辩制度的构建设想——以新闻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  34-41
    一、概述  35-36
    二、以新闻为内容的媒介主体的抗辩事由  36-40
    三、小结  40-41
结语  41-42
参考文献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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