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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
作 者: 魏开新
导 师: 洪道德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变更罪名 辩护权 司法公正 控审分离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166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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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可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制度,在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侵犯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违反了正当程序。这其中以学者居多。持肯定论者则大多数来自于司法实践部门,他们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变更罪名的法律条文,但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162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变更罪名是有法理及法律依据的,并不存在侵犯辩护权以及检察权的问题。相反法院变更罪名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变更起诉机关指控罪名概况,以及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其研究的现状。通过对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变更罪名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并参考当今世界上相对科学的关于法院变更罪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笔者针对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本人的拙见: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应当绝对地否认法院自行变更罪名的权力,而是应当建立以刑事实体法为基石,广泛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因素,构建合理而有效的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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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导言 6-7 第一部分 我国法院变更罪名概述 7-10 一﹑法院变更罪名的含义 7 二﹑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地 7-8 三、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8 四、我国法律界关于法院变更罪名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8-10 第二部分 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成因探析 10-14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分则的罪名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与概括 10-11 二﹑刑法分则规范本身在罪状方面表述过于简要 11-12 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处的地位不同也是造成这认识上的差异的原因之一 12-14 第三部分 法院自行变更罪名的法理分析 14-20 一﹑法院变更罪名并不违反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14-17 二、法院变更罪名并不当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17-20 第四部分 法院变更罪名制度的比较法总结 20-31 一﹑英美法中罪名的变更 20-23 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综述 23-27 三、德国 27-28 四、俄罗斯 28-29 五、我国台湾地区 29-31 第五部分 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的重构 31-35 一、法院变更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 31-32 二、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的完善 32-35 结语 35-36 参考书目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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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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