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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作 者: 许斌
导 师: 王凌红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间接侵权 辅助侵权 代理责任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502次
引 用: 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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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版权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信息传输的重要力量,成为了联结网络和用户的桥梁。从国内外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网络服务商屡屡被牵扯进民事侵权纠纷,特别是版权纠纷,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由于互联网上往往难以找到真正传播侵权信息的用户,权利人就盯上了网络服务商,原因主要是网络服务商处于一个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且他们通常也比一般用户更有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影响到司法保护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关系到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探讨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和价值的。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其中,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在理论界无太大争议。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通过为用户提供个人空间、搜索引擎以及BBS论坛服务,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其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规定相比,我国现行的版权立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系统规定,学术界的讨论和研究也比较少,司法实践中往往借用《民法通则》的“共同侵权”规则来处理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案件。“百度”案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有了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也深感我国加大这方面立法,使得追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法可依的必要性。本文的前两部分重在从理论上探讨间接侵权的概念以及分类,并穿插一些经典案例,重点介绍了美国的“辅助侵权”和“代理责任”制度。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网络版权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最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步伐,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与过去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由于其中大多只是笼统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不少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现存立法中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规定作了详细介绍,其中重点对新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只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辅助侵权”和“代理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通知”与“反通知”机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各种网络服务商的不同技术特点和经营模式,建立起对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制度,从而建立一套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间接侵权”制度,才是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更是整个著作权立法的方向。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10
导言  10-12
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12-20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和分类  12-14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产生  14-16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版权侵权责任  14-15
    二、在线服务提供商(OSP)版权侵权责任  15-16
  第三节 间接侵权的一般概念及理论基础  16-18
  第四节 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式  18-20
第二章 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分析  20-31
  第一节 认定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则  20-23
    一、德国的立法规定  20-21
    二、欧盟的立法规定  21
    三、美国的立法规定  21-23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23-27
    一、德国的归责原则  24-25
    二、瑞典的归责原则  25-26
    三、美国的归责原则  26-27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27-31
    一、“警告+移除”机制适用的前提条件  28
    二、“警告”机制的运用  28-29
    三、“反警告”机制的运用  29-30
    四、“避风港”规则  30-31
第三章 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百度”案与“易趣”案的启示  31-38
  第一节 从“百度”案看搜索引擎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5
    一、“百度”案的经过  31-32
    二、百度的行为构成“辅助侵权”  32-33
    三、百度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  33-34
    四、“百度”案背后的思索  34-35
  第二节 从“易趣”案看网络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5-38
    一、“易趣”案的经过  35-36
    二、易趣不构成辅助侵权责任  36
    三、易趣不构成代理侵权责任  36-37
    四、“易趣”案的启示  37-38
第四章 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完善  38-45
  第一节 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38-44
    一、《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38-40
    二、网络版权司法解释中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规定  40-41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规定  41-44
  第二节 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44-45
结语  45-47
参考文献  47-49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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