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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研究
作 者: 吴畅
导 师: 龙宗智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事诉讼法学
关键词: 无证逮捕 大学出版社 现行犯 措施体系 人身自由 适用主体 嫌疑人 刑事追究 被告人 运行原则
分类号: D915.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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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对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研究立足于学理探讨和比较分析,探索如何合法、适度地适用该类措施,既保证刑事追究的正当需要,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全文分为前言和正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进行概述。文章先分析了强制到案措施概念界定的逻辑支点:其适用主体一般为追诉、审判机关,在个人逮捕的情况下适用主体则为公民个人;其目的和功能总结为以到案的方式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需要;体现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干预,以权利作为立论基础。基于以上的论述,刑事强制到案措施定义如下:为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需要,主要由追诉、审判机关采取以及少数情况下由一般公民采取的,以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到达一定的场所的方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这种基本权利的手段或方法。强制到案措施的主要特征为一强制人身支配性,通过将人拘捕至一定场所的强制方式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二对人身自由剥夺的临时性和短暂性。第二部分探讨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基本原理,共分为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体系、运行原则、才又力配置机制,以及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四个小部分。强制到案措施体系的基本结构体系应为:强制传讯、临时拘留以及个人逮捕。三种到案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或适用目的不同,或适用主体不同。三者亦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原则包括具体措施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适当强制原则,到案后即时讯问和短暂羁押原则。强制到案措施必须具有法定性;在实施强制过程中,应注意强制力的适当性和必要性;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基于讯问、有限的捕后侦查、审查是否申请羁押等时间上的需要,必须附带临时、短期的羁押。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权力配置从启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决定机制,程序上由追诉机关采取典型的行政方式实施。同时通过事后的、动态的司法制约来约束追诉机关的行为,保障被强制人的权利。强制到案措施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个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的。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安全、自由、财产来说,刑事诉讼离不开强制到案措施;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角度讲,要控制和慎用强制到案措施。被强制到案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不受任意拘捕的权利;2.知悉拘捕理由和被指控罪名的权利;3.及时得到释放或被带见法官或司法官员的权利;4.控告有关司法行为违法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5.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6.对于非法拘捕获得赔偿的权利。实施机关具有告知和听取义务,错误拘捕救济义务和人道主义义务。并且,对被强制到案人必须提供程序性司法救济,使其能够向法院寻求救济,控告相关强制到案措施违法或错误,并请求法院排除由此得来的相关控方证据。文章第三部分对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作介绍和比较分析。该部分先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强制到案措施。美国和英国的强制到案措施通称为“逮捕”,包括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个人逮捕包含在无证逮捕中。德国刑事强制到案最主要的方式是暂时逮捕。这是一种无证逮捕,其目的是拘留嫌疑人以便检察院或警方能够启动对他的侦查。另外还有拘传和人别身份确认的拘留。法国的强制到案措施为拘传、逮捕和拘留,以及人别身份的扣留。而在日本,规定了侦查阶段的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三种逮捕措施。提起公诉后,为了尽量防止审理法院的先入为主,日本法规定原则上由参与案件审理以外的法官签发逮捕令。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拘传被告人。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差异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两大法系国家强制到案措施对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意义不同。在英美刑事程序中逮捕(强制到案)是针对具体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的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是从逮捕开始。而大陆法系国家只将其用作侦查中的一种措施,很多案件不经逮捕就进行侦查和起诉。二是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的关系不同。在英美和日本,对于审前羁押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实施逮捕是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前羁押的前提。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强制到案措施并非羁押措施的实施前提。三是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中的具体种类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到案措施通常统一称为“逮捕”,而在大陆法系法、德两国,强制措施体系中包含有拘传、拘留、暂时逮捕、人别身份确认之拘留等不同形式的立法形式。日本则包括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紧急逮捕和拘传。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的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我国强制到案措施体系包括拘传、拘留、群众扭送以及执行逮捕。目前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到案措施内部体系不协调,且到案与羁押不分立。二是与前文所述三项运行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具体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违法适用强制到案措施,并存在一些“法外”强制到案措施;强制到案措施的实施有违适当强制原则;到案后不遵循即时讯问和短暂羁押原则。三是被强制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乏。对我国强制到案制度的改革,必须先构建新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新体系应当包含拘传、逮捕和群众扭送,此处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它与我国的现行逮捕不同,是一种典型的强制到案措施,不包括羁押措施的内容。改革还必须分离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并加强对被强制人的权利救济,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建立权利救济申请的程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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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6 Abstract 6-11 前言 11 第一部分、刑事强制到案措施概述 11-16 一、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概念 11-15 (一) 强制到案措施概念界定的逻辑支点 12-14 1、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主体 12 2、强制到案措施的实施目的和功能 12-13 3、权利概念下的强制到案措施界定 13-14 (二) 强制到案措施的定义 14-15 二、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主要特征 15-16 (一) 强制人身支配性 15 (二) 临时性和短期性 15-16 第二部分、刑事强制到案制度基本原理 16-27 一、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体系 16-19 (一) 强制传讯 17 (二) 临时拘留 17-19 (三) 个人逮捕 19 二、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原则 19-22 (一) 具体措施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 20-21 (二) 适当强制原则 21 (三) 到案后即时讯问和短暂羁押原则 21-22 三、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权力配置机制 22-24 四、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 24-27 (一) 强制到案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24-26 (二) 被强制到案人的权利与实施机关的义务 26-27 (三) 对被强制到案人的程序性司法救济 27 第三部分、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比较分析 27-35 一、国外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介绍 27-33 (一) 美国 27-29 (二) 英国 29-30 (三) 德国 30-31 (四) 法国 31-32 (五) 日本 32-33 二、国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33-35 (一) 两大法系国家强制到案措施对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意义不同 33-34 (二) 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的关系不同 34 (三) 各国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中的具体种类不同 34-35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研究 35-46 一、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体系结构 35-37 (一) 拘传 35-36 (二) 拘留 36 (三) 群众扭送 36 (四) 执行逮捕 36-37 二、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37-41 (一) 到案措施内部体系不协调,且到案与羁押不分立 37-38 (二) 与前述三项运行原则背道而驰 38-40 (三) 被强制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乏 40-41 三、我国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的改革 41-46 (一) 构建强制到案措施新体系 41-44 (二) 分离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 44 (三) 加强对被强制人的权利救济 44-46 参考文献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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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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