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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

作 者: 赵言荣
导 师: 陈桂明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再审之诉 再审制度 检察院 民事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主义 审理程序 制度构成 制度设置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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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纠错止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再审程序是对经过终审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因此,再审程序的构建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与大多数国家通过民事再审之诉对案件进行复核审理的规定不同,我国的再审程序是建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权运行的基础上的,从而使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不仅背离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而且使其所应具备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构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形成的历史渊源,然后对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制度性弊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并研究了制度性弊端背后所隐藏的制度构成的内在层面问题。然后通过对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国外再审之诉制度所蕴涵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对再审制度背后所蕴涵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再审程序的制度性重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文章共分五节:第一节追溯了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历史渊源。我国再审程序的最大特点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拥审判监督权,当事人却无权发起再审程序。本节分别就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权、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以及再审申请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萌芽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演变进行了梳理,从而剖析了我国现行的独特的审判监督程序形成的历史成因、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第二节对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制度性弊端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从法院可以凭职权主动发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等方面的缺陷进行论述,指出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构成的内在层面问题,即我国再审制度的设置以权力监督作为其立足点,忽视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这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当事人主义法理严重背离。然后又就再审事由的设定、再审管辖、再审审理程序、再审次数等方面分析了具体制度设置方面的缺陷,表明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无论是从制度构成的理论基础方面,还是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对现行的再审程序必须进行全面的重构,才能解决现行再审程序面临的困境。第三节对国外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首先,从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上,指出除了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干预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则上限定为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对这种规定形成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指出由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是市场经济社会当事人主义法理的必然要求。同时对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形进行分析,指出大陆法系检<WP=5>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严格限定在保护公益的案件上。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对国外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发起时限、再审管辖方式、再审法律效力、再审发起次数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研究,以资我国具体制度设置上的借鉴。第四节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重构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必须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当事人主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然后分析了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再审程序与程序的安定性、再审程序的设置与司法独立原则、再审程序的设置与司法的权威性方面对再审程序设置的特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性,以期形成一个根基牢固、系统完善的再审制度。第五节对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尝试。从再审之诉的启动程序以及再审之诉的审理程序两个大的框架内对再审之诉的制度细节进行设计。在再审之诉的启动程序中,着重探讨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认为应该完全取消人民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再审申请权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将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制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内。然后探讨了再审事由的设定以及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和法院的受理程序,研究了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再审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对法院的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以及审理期限、审理次数、是否收费等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制度设置上的尝试,以期建立理论上能够逻辑圆满,实务上亦易于操作的再审程序。

全文目录


目录  6-8
前 言  8-9
第一节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历史渊源  9-15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再审制度  9-11
  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再审制度  11-15
    (一) 法院决定再审权  11-12
    (二)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权  12-13
    (三) 当事人再审申请权  13-15
第二节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制度弊端  15-23
  一. 法院可以凭职权主动发起再审程序  15-16
  二. 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  16-17
  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17-19
  四. 再审理由的设定存在问题  19-21
  五. 再审管辖规定混乱  21
  六. 审理程序的规定不符合再审案件的特点  21
  七. 再审次数不受限制  21-23
第三节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  23-30
  一. 再审启动主体  23-26
  二. 再审启动理由  26-28
  三. 再审发起时限  28
  四. 再审管辖方式  28
  五. 再审审理范围  28-29
  六. 再审法律效力  29
  七. 再审发起次数  29-30
第四节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  30-37
  一. 在当事人主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  30-32
  二. 重构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32-37
    (一) 再审程序与程序的安定性  32-33
    (二) 再审程序的设置与司法独立原则  33-35
    (三) 再审程序的设置与司法的权威  35-37
第五节 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  37-46
  一.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37-43
    (一)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37-39
    (二) 提起再审之诉及法院的受理程序  39-41
    (三) 再审事由  41-43
  二.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43-46
参考资料  46-48
后 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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