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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在公安机关侦办邪教类案件中的应用

作 者: 梁继伟
导 师: 陈金钊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法律方法 警察 邪教类案件
分类号: D922.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4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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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与其它案件相比,法律意义上的邪教类案件产生的时间较晚,具有特殊性质:法律渊源有限、法律识别困难、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与其它犯罪竞合较多,导致警察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困难较多。但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政治职能角度来讲,警察都不能拒绝此类案件;警察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的本质相同,决定了警察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一种。与此同时,法律方法论的实践面向也使在邪教类案件办案过程中使用法律方法及其具体方法和技术显得可能而又必要。在具体的案例中,能够呈现警察在办理邪教类案件中应用法律思维的过程,并进一步说明法律方法论的组成体系(含有法律思维、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及其中的扩张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及目的解释、利益衡量等)在公安机关侦查邪教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邪教类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方法是一种后果主义论证,因而这种法律方法的运用必须进行限定,具体而言,其在运用过程中应当遵行几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至上的程序合法原则、“凡我在处便是法”原则和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掌握动态,区分处理”原则。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5
Abstract  5-7
导论  7-8
一、邪教类案件的特殊性  8-22
  (一) 法律渊源有限  8-10
  (二) 法律识别困难  10-16
  (三) 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16-20
  (四) 邪教类案件极易与其它类案件形成竞合  20-22
二、法律方法在邪教类案件中应用的必要与可能  22-35
  (一) 警察不能拒绝处理案件  25-28
  (二) 警察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本质的相同性  28-31
  (三) 法律方法的实践面向与邪教案件的侦查能够有机结合  31-35
三、运用法律方法处理邪教类案件的具体方法  35-50
  (一) 案例与案例中法律思维的具体运用  35-38
  (二) 几种代表性法律方法和技术在邪教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38-50
四、法律方法的限度  50-59
  (一) 罪刑法定原则  55-57
  (二) 法律至上的程序合法原则  57-58
  (三) "凡我在处便是法"原则  58
  (四) "掌握动态,区分处理"的原则  58-59
结语  59-61
参考文献  61-63
致谢  63-65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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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公安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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