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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作 者: 马云雪
导 师: 陆镇养
学 校: 广西民族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发回重审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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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发回重审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就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发回重审制度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本文在此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第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实体性问题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是因程序性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但这两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严重的弊端。例如: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规定由于过于笼统,法官在对其进行判断时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因此,绝大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并不对其进行审查,而是完全凭借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因此,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滥用。另外,司法实践中很少因程序性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发回重审制度本身是有其存在价值的,是体现诉讼公正的重要形式。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国外的发回重审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中总结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完善具有借鉴价值的地方,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8
绪论  8-9
第一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9-13
  第一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念和适用条件  9-10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概念  9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9-10
  第二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功能  10-11
    一、纠错功能  10-11
    二、权利救济功能  11
    三、监督功能  11
  第三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基础  11-13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程序公正  11-12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实体公正  12-13
第二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现状  13-18
  第一节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  13-15
    一、发回重审的理由含混模糊,法官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13-14
    二、可以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  14
    三、发回重审制度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  14-15
    四、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  15
    五、发回重审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功能  15
  第二节 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由分析  15-18
    一、我国传统认识论哲学下有错必究原则是目前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理论根源  15-16
    二、“流水式刑事诉讼构造”是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16
    三、法院行政化色彩浓厚,有罪推定意识根深蒂固,是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观念根源  16-18
第三章 我国及国外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  18-22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回重审制度  18-19
    一、美国  18
    二、英国  18-19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  19-20
    一、法国  19
    二、德国  19-20
    三、日本  20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  20
  第三节 中国同其他国家关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  20-22
    一、发回重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同  20-21
    二、关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同  21
    三、发回重审时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21
    四、关于发回重审限制的程度不同  21-22
第四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22-31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转变  22-23
    一、走出传统的认识论的理论困境  22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理念  22-23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23-26
    一、完善刑事诉讼中因实体性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  23-24
    二、完善我国以“程序性违法”为由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规定  24-26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律程序的完善  26-28
    一、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后才可以决定发回重审  26
    二、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公开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26-27
    三、赋予检察机关发回重审裁定的建议权  27
    四、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院  27-28
    五、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28
  第四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8-31
    一、杜绝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达到变相加刑的目的  29
    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出现新的证据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9
    三、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9-31
结论  31-32
参考文献  32-34
后记  34-35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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