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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作 者: 杨柳
导 师: 王洪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专利权 植物新品种权 法律保护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283次
引 用: 2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植物新品种是现代科技作用于原始农业产品的产物,是一项包含有人类高科技创新成果的新型产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同时,植物新品种的研制和开发,也是一项极有价值的人类创新性活动,这种创造性的产品也是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培育植物新品种不仅需要进行大量投资和科研,还需要几年甚至十余年的周期,而新品种在商品化之后,他人却很容易通过购买其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大量栽培并出售,使育种者的物质和智力投资得不到回报,严重挫伤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合理经济权利,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以法律手段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是一种必然选择。时至今日,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保护也已成为国际社会所瞩目的一个焦点。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进入基因时代,转基因育种技术势将取代传统的生物学育种方法成为将来培育各种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方法,农业生物科技产业也完全有条件在二十一世纪成为全球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有两个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原来专门针对传统的生物学育种方法所制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还能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要求?专利制度是否应当延伸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领域?针对目前国际国内现状及我国所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国际规范。从目前国际上的立法状况看,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法。虽然对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各国均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对于植物新品种本身,多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采用植物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最终确认只要专利的实质性要求能得到满足,专利保护可以适用于植物新品种及与植物相关的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对于某一特定植物新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与美国的做法不同,欧盟在立法上坚决排除适用专利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创新的唯一选择。但同时又允许专利适用于与植物相关的其他发明,欧盟还特别排除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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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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