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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研究

作 者: 郭彩霞
导 师: 洪道德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控审分离 不告不理 法官中立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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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以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其价值追求。可以说,从控审不分到控审分离,这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性的进步,是现代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理性司法的重要表现。 本文拟从基本理论着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并参照国外一些有益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抛转引玉,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笔者在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内涵,并指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无控诉则无审判;法院的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仅限于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其次,在第一部分中又对控审分离原则赖以形成和维系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说明,包括分权制衡理论,心理学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和诉讼职能区分理论。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指出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追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追求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充分保障人权。 第三部分主要从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控审分离原则的角度进行论述。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如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了庭前审查程序。但是,笔者同时又从几个方面论证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控审分离原则矛盾甚至相背离的一面。 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指出了控审不分的弊端:国家追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且必要的制约;辩护职能受到侵犯;法官中立性的丧失;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提高了司法成本。 第五部分则是笔者对关于控审不分问题进行矫正及相关制度构建的初步建议,包括:建议取消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从而理顺三机关的关系;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缺失的问题;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关于法院改变罪名的制度建构的设想;最

全文目录


引言  8-9
第一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概述  9-16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含义  9-10
    (一) 控诉权和审判权应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  9
    (二) 无控诉则无审判  9-10
    (三) 法院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应仅限于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  10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10-16
    (一) 分权制衡理论  10-11
    (二) 心理学理论基础  11-12
    (三) 程序主体性理论  12-13
    (四) 诉讼职能区分理论  13-16
第二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追求  16-19
  一、司法公正  16-17
  二、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17-19
第三部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控审分离  19-28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  19-20
    (一)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19-20
    (二) 改革了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即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0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若干控审不分问题  20-28
    (一) 以配合为主的检、法关系滋生的控审不分问题  21
    (二) 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21-22
    (三) 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仍存在弊端  22-23
    (四) 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存在与控审分离原则  23-24
    (五) 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问题  24-25
    (六) 第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与控审分离原则  25-26
    (七) 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与控审分离原则  26-28
第四部分 控审不分的弊端  28-33
  一、国家追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且必要的制约  28
  二、辩护职能受到侵犯  28-29
  三、法官中立性的丧失  29-30
  四、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30
  五、提高了司法成本  30-33
第五部分 控审不分的矫正及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  33-41
  一、建议取消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33
  二、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缺失的问题  33-35
    (一) 西方国家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介绍  33-34
    (二) 改革我国审前程序的思路  34-35
  三、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  35-36
    (一) 德国的中间程序介绍  35
    (二) 关于改革我国庭前审查的建议  35-36
  四、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  36-38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在现代各国的状况  36-37
    (二) 建议设定我国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  37-38
  五、关于法院改变罪名的制度建构的设想  38-39
    (一) 法院有权变更罪名的理由  38-39
    (二) 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  39
  六、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  39-41
结论  41-42
参考文献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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